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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朝霞辞职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朝霞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朝霞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朝霞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