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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靳学军辞职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靳学军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9年4月25日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靳学军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靳学军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