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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马继业、李国红、戎均文辞职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马继业、李国红、戎均文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6月18日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马继业、李国红、戎均文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马继业、李国红、戎均文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