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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朝阳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朝阳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23日在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法院代院长  龚浩鸣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下面,报告区法院办理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朝阳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交由我院办理的代表建议共11件,均为会上建议。我院接到建议后,迅速指定具体负责部门,进行建议的专项办理,代表对建议的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多元调解工作方面的建议

 根据黄鹰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朝阳法院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议”,为实现2019年市委、市高院提出“将60%的民商事案件解决在诉讼前端”的工作目标,切实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我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多元调解+速裁”工作领导小组;二是重构“总平台”与“分平台”相结合的“多元调解+速裁”运行机制,由立案庭作为“总平台”牵头统筹多元调解工作,由亚运村法庭、酒仙桥法庭、金融审判庭、望京法庭作为“分平台”,做好类案快速调解、规模速裁;三是完善人员配置,充实“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力量;四是推动“多元调解+速裁”全链条精细化管理;五是完善“多元调解+速裁”的考核及监督管理机制;六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坚持自愿调解和合法调解的原则,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调解;七是加快诉调对接中心的场地建设。

 根据康铧代表提出的“关于改进朝阳区法院预立案后强制调解制度的建议”,“多元调解+速裁”是调整审判工作格局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法院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变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院高度重视,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严格落实调解自愿原则,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避免强制调解;二是严格遵照诉前调解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选择先行调解,对于不适宜调解前置的诉讼,及时挂号立案,避免调解范围过宽;三是持续加强诉前调解工作案件流转进度及程序衔接,切实提高诉前调解案件流转效率,对调解期限超过60日的案件,强制终结调解并挂号立案,组建60个调解速裁团队,为速裁法官配齐配强审判辅助力量。

 根据康铧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调解机制,便利执行调解工作的建议”,立案阶段执行和解工作是我院的创新之举,尚无经验可循,由于开展时间不长,尚处试点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我院在工作中总结发现的问题,我院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健全立案阶段执行和解制度,加强对和解律师的管理和工作指导,扩大和解队伍,引入公证人员和更多的退休法官参与立案阶段执行和解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和解工作能力;二是加强立案阶段执行和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拟向市高院相关部门反映业务需求,优化多元调解系统,提高和解效率;三是进一步改善立案阶段执行和解工作的办公条件,加快第三审判区建设,使执行和解工作有正规化的、数量较为充足的和解工作室,促进执行和解工作深入开展。

 根据周海燕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矛盾纠纷诉前调解相关的财政经费增加的建议”,我院对于调解补贴的标准,并无制定权限,而是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高院统一规定。我院每年申请调解补贴经费的发放,该笔经费有政府保障、专款专用。当调解补贴实际支出超出申请预算时,我院可以申请增加调解补贴预算,由此充分保障了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经费需求。我院会及时向高院反映增加诉前调解财政经费的建议,以维护调解员的工作权益,增强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进法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更快更好发展。

 二、关于执行工作方面的建议

 根据刘子华代表提出的“关于执行阶段将律师调查令制度化的建议”,近年来我院一直致力于整合网络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和律师持令调查在执行工作中的综合应用,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以实际行动努力解决“执行难”。但在推动该项制度落实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仅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我院从以下几方面对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委托律师调查的规定,扩大电子调查令的适用范围,规范调查期间和反馈机制,敦促法官对调查令使用效果及时跟进,监督律师将调查取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律师调查令实施效果;二是加强与区内协助单位的沟通联络,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三是积极与区律协合作,加强释法,促进律师队伍提高认识,发挥朝阳律师注册人数多、涉及领域广的优势,促进协助义务机关统一认识,配合取证,提高律师调查令实施数量。

 根据陆中秋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增加对‘老赖’限驾让被执行人更加‘寸步难行’的建议”,近年来,我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各方联动机制,不断密织失信信息的利用网络,使得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与此同时,在扩大联动机制、增加“限驾”等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种类上也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提供依据和支撑;二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驾”措施,需要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予以协同落实,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等多个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仅靠区级法院难以实现。对此,我院建议:一是人大代表在更高层面上积极呼吁,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二是由高层级部门搭建工作平台,为“限驾”措施的实施创造条件。

 根据陆中秋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保全+悬赏+救助三险联动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建议”,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仅靠区级法院推动“三险联动机制”存在财政资金使用障碍。今年3月初,我院已书面提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解决该问题,但目前尚未有结果。建议通过人大代表在更高层面积极呼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根据陆中秋代表提出的“关于朝阳法院落实拒执罪的建议”自拒执罪设立以来,我院一直不断加大拒执打击力度,积极开展涉拒执案件移送工作,同时协调院内庭室,畅通拒执自诉案件办理流程。在实际操作中,我院发现拒执罪自诉案件办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诉人举证能力有待提高,“以诉代查”难度较大;二是刑事案件审查严格,认定标准有待统一。根据代表建议,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院重点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拒执罪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事案件的威慑和教育效果,继续推进执行局与院刑事审判庭会商机制,为办理拒执自诉案件扫除障碍;二是善用失信、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打好失信惩戒组合拳,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三是加强区域联动,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区域联合惩戒机制建设,进一步挤压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渠道,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

 三、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方面的建议

 根据王正志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司法行为禁令,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近年来,朝阳法院司法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行为保全申请获法院裁定支持的比例较高,体现了朝阳法院在充分考虑行为保全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坚持司法为民的司法保护基调和基本导向。行为保全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无法脱离司法实践来探讨解决方案。朝阳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更充分地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积极处理行为保全申请、充分释明相关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行为保全制度价值;三是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多元化的司法服务举措,进一步保障行为保全这一便捷的救济举措更多地为当事人所了解和运用,为促进区域科技发展及文化繁荣、鼓励诚信经营及正当经营努力发挥更重要的积极作用。

 根据张玉代表提出的“关于保障养老行业良性发展的建议”,我院在涉老案件中对于如何维护老人的权益方面总结归纳了一些经验做法,但在助力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的举措没有落实到位,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我院认真研究落实代表建议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对涉机构养老侵权案件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此类案件统一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二是聘请养老行业协会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员参与涉机构养老侵权案件的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矛盾纠纷有效、高效的化解;三是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法律宣传服务力度,定期开展走访和座谈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增强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防范纠纷的发生。

 四、关于司法智能化工作方面的建议

 根据康铧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朝阳区法院司法智能化,畅通司法沟通渠道的建议”,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院着重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研发网上预约接待系统,固定法官接待日的预约接待数量,引导当事人通过预约方式会见法官,缓解法官接待压力;二是引进排队叫号系统,维护接待工作秩序;三是研究论证开通网络留言平台,力争实现将程序性、非实质性问题通过网络交流解决,进一步拓宽沟通渠道,使法官的被动接待工作逐步减少,将更多的时间用在主动约谈和外出执行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一年来,我院严格落实市、区有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期限内办结了11件代表建议,并获得代表们的高度肯定。我院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为目标,积极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将代表建议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的举措,切实提升建议办理的针对性、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