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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维刚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维刚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12月11日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维刚代表辞去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