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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说明

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说明

——2022年4月28日在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石延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修订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草案)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是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是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地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工作的有益尝试。制定出台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探索开展工作评议,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过程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宏志对办法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专题听取汇报,提出很多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在常委会副主任张克斌的具体领导下,常委会办公室认真收集资料,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和借鉴了多地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8条,主要对工作评议的内容、评议对象的确定和评议的准备、调研、组织、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规范。

 1.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工作原则。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为了丰富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实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2.明确工作评议的内容。第四条规定了工作评议的七项具体内容。

 3.明确工作评议的主体。第五条规定,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4.明确评议对象确定的方式。第六条规定,工作评议分批次逐年进行,在充分征求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年度被评议工作部门建议名单,办公室负责汇总统筹。一届任期内,原则上对每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一次工作评议。

 5.明确工作评议开展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规定,起草年度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工作评议启动会,部署工作任务,提出相关要求。

 6.明确开展工作评议调研阶段的工作。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围绕评议内容开展调研。被评议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调研,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报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初评会,讨论被评议部门的自查报告,并提出意见。被评议部门要根据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对自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7.明确工作评议结果的产生。第十二条规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被评议部门报告工作,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初步评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询问、发表审议意见、开展评议。工作评议以现场打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结果分为“好”(100—90分)、“较好”(89—75分)、“一般”(74—60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评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8.明确专项工作评议结果的运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形成评议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评议的有关情况和评议结果向区委报告,向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反馈。被评议部门收到评议意见后,应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9.明确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过程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对“一府一委两院”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了修改和规范,并增加了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工作机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实际相适应,切实保障区人大常委会有效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组织法起草了修订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共6章3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第一章第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第四条增加对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表述。(3)区法院、区检察院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区人大常委会不再组织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将第十一条“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删除。(4)依据新修订的区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办法,在第十四条中增加,“由常委会组织宪法宣誓的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被提请任命人员应作任前表态发言”的表述。(5)第十九条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要提交就职报告的要求。(6)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表述性和法律衔接性的修改完善。

 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工作办法共6章3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第一章第五条增加了“应当建立代表提出建议前的沟通协调机制”内容。(2)将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每年,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集中联系选民活动,听取选民意见,代表可以围绕需要列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需要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增加了两条,即:第二十三条,“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反馈书面意见。代表因特殊原因难以及时反馈意见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说明情况”;第二十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答复意见以及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4)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增加了“领衔督办”方式和“每年年底,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针对区政府开展建议办理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部门专项评议”内容;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优秀代表建议评选工作”内容。此外,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