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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吉增和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吉增和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10 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吉增和辞去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