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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关于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422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07年至2009年的公诉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7年至2009年公诉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我院公诉工作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不断加大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力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平安北京建设和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履行公诉职责。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公诉职能的基本内涵,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第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针对朝阳区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我院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责任,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严惩各类刑事犯罪。三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7551438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25413679人,已获法院有罪判决997513319人。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各类刑事犯罪。高效及时地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故意杀人、强奸、“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类犯罪,提起公诉56397590人,依法公诉了广受各界关注的31人特大“碰瓷”团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典型案件,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健全收案预警、专人专办、请示汇报、联动办案四项机制,及时妥善办理“涉奥”案件3055人。先后提起公诉了一批重、特大涉奥案件,如涉嫌向奥运工程出售劣质钢材、贩售奥运开幕式假门票、销售假冒“吉祥奥运”纪念册、冒充奥组委工作人员诈骗等案件,保证了奥运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从严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按照市委、市检察院的要求,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重点惩治伪造货币、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金融秩序和涉众型经济犯罪,提起公诉4165人,依法办理了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发放原始股案,该案两名被告人未经证监会批准,于20055月至20067月间向社会公开转让三个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股票,涉案金额总计达八千余万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此外,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侯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及甘肃东乡籍犯罪嫌疑人马某等多人倒卖美元的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及时稳妥处理数十名被害人集体访,有效安抚了群众情绪,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第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犯罪同时,我们深刻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样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更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为此,我们注重运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政策,依法能够不起诉的,一般不予起诉,依法起诉也积极向人民法院建议从宽处理。例如办理黄某打伤妻子一案,二人系因为离婚问题引起争执,我院了解情况后,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并参考黄某妻子意见,对黄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最终夫妻二人和好如初,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三年来,我院从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对此类轻微刑事案件共做出不起诉决定124138200812月,我院召开了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刑事和解的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探讨。目前,我院已经成立了刑事和解办公室,负责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审查把关和组织协商,刑事和解工作已经步入规范的轨道。
第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检察建议书。三年来,共向相关公司、企事业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25份。我院还采取与发案单位当面约谈的方式,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与单位负责人当面进行交流,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例如我院在办理多起某乡联防队队员犯罪案件时,针对该乡综合治理办公室在联防队员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书并与该办公室约谈,就案件情况进行通报,详细指出该乡在巡防队员法制教育、队员招录以及扣押物品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在巡防队伍的培训制度、法制教育制度、招录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我院将联防队员犯罪问题及对策上报区政法委,得到了区政法委的重要批示,要求认真研究措施。此外,我院还通过讲授法制课、专题讲座等有效形式,积极拓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途径,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通过强化诉讼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既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更是检察机关坚持宪法法律定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践执法为民宗旨的最直接体现。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于20089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可以说,市人大常委会对诉讼监督工作做出《决议》,是在市人大及北京检察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我院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一方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落实《决议》方案,开展诉讼监督的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争取党委支持,听取人大意见,确保诉讼监督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建议,进行犯罪预防,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谋划、推进诉讼监督工作。
第二,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三年来,我院建议或同意公安机关撤诉案件207309人,追捕追诉漏犯53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或增减事实案件413858人。先后针对有关司法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向海淀分局、北京市司法局、河南省郏县公安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其中针对公安侦查人员取证责任心不强、证据形式不合法等个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此外,我院针对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在赃证物移送、起诉意见书表述、卷宗装订、笔录制作、价格鉴定等多项问题运用综合监督手段发出的检察建议,受到了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的高度重视,专门与我院召开联席会议,就提出问题积极整改,强化了诉讼监督效果。
第三,加强抗诉工作,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三年来,我院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126人,并通过抗诉工作统一检法两家对同类案件的执法标准。例如2009年,我院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时发现部分案件法院量刑畸轻,我院对其中两件案件判决提起抗诉并获上级检察机关支持,并最终推动上级检、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形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适用法律座谈会纪要》,统一了辖区内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执法标准,并推动建立全市范围的执法标准。
二、深入推进公诉工作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
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院不断加强公诉工作改革力度,以深化改革整合检力资源,激发工作活力。
(一)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形成“术业有专攻”工作格局。在以往成立女子犯罪审控组和未成年人犯罪审控组的基础上,近三年,我院又相继成立了“毒品犯罪专办组”、“职务犯罪专办组”、“诈骗类犯罪专办组”等11个专业化办案组。通过设置专业化办案组,我院在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将积累的经验应用于指导实践中去。例如,我院毒品犯罪专案组结合办案实践到侦查部门讲课,以统一认识,使侦查人员树立公诉意识,侦查人员在毒品案件的取证过程,对于证据的标准,及时与我院专案组成员沟通情况,共同研究对策。此外,我院主动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判,使其了解庭审对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培养侦查为公诉服务的意识,并通过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对口交流机制,统一认识,正确处理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承办人的专业化知识和专业化办案技能,逐步提升公诉队伍业务素质。
(二)设立公诉三处,进一步细化办案职能分工。2008216日,我院正式成立了公诉三处,这是全市第一个专门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处室。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包括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侵犯妇女性权益犯罪、轻伤害案件、残疾人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成立两年间,该处以公诉部门1/4的办案力量完成1/3的办案任务,办案效率显著提升。
(三)设立公诉案件督导组,提高公诉案件质量。200812月,我院成立公诉督导组,主要负责对主诉检察官审批起诉的案件以及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公诉督导组成立至今共评查起诉书624份,判决书3508份,起诉书出现错误比率逐月下降。公诉督导组通过严把法律文书质量关,帮助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习惯,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此外公诉督导组同时对检法分歧案件进行比较研究,形成分析报告,更好地发挥指导办案的职能作用。成立公诉督导组在全市检察系统首开先河,市检察院下一步拟在全市检察系统公诉部门推广。
(四)探索轻刑快审工作机制,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2009年年初,在向区委政法委请示后,我院组织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95月,朝阳区公检法三家组织会签了该《意见》,《意见》明确了轻刑快审机制的适用范围,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流程,并通过“简化工作流程、简化制作法律文书、缩短办案期限”三个方式为公检法三机关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规范性依据。公诉部门积极参与了该项制度前期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试行。我院在轻刑快审工作方面的探索也为市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今年2月市院专门召开会议拟在全市推广此项工作。
三年来,通过干警的共同努力,我院公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公诉一、二处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20072008年度首都先进检察单位;公诉二处被评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朝阳区集体功勋奖;公诉三处获得“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朝阳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称号,公诉部门两名同志分获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称号和提名奖。回顾成绩的取得,与区委、市检院的正确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在座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是给予了我们大量宝贵建议和无私帮助。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检察院全体同志对各位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三、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影响安全稳定的不利因素仍然存在,社会矛盾复杂,刑事犯罪仍会高发。除常见的普通犯罪外,涉黑涉恶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金融衍生和信息、网络等领域新类型犯罪;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争议等引发的犯罪;职务犯罪等都会维持较高的发案水平,加之网络媒体关注等敏感案件增多,敌对势力利用敏感事件和热点问题制造事端等因素,都使得我们维护首都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压力仍会很大,需要付出更艰苦的努力。
面对新形势,面对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院公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整体执法水平还不平衡,个别公诉人员的出庭水平和办案能力不高,案件质量有待提高;二是公诉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依然存在重配合轻监督意识,对类案综合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还不明显,对监督效果关注不够,纠正侦查和审判活动中违法问题的力度不足;三是长期困扰公诉工作的人员与任务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诉队伍的知识、年龄结构存在断档,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为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公诉工作的特点、规律和相关政策,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发挥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影响稳定和发展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制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有力打击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的新类型犯罪,如电信诈骗、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妥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综合、系统、复杂的工作,要根据社会形势、群众意愿,结合政治、法治、道德以及人文精神等多方面因素,缜密思考,准确判断、评价罪行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程度,提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深度和正确适用水平。对于刑事和解工作,要从严把握和解案件范围,赔偿数额应当与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适当考虑其实际赔偿能力,最大限度防止“花钱买刑”、“漫天要价”的负面效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强化诉讼监督。要在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方面下大功夫,在侦查监督方面加大对漏罪漏犯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通报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并向侦查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在审判监督方面,要按照“敢抗与抗准”原则,既要保证抗诉数量,也要提高质量。要注意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审判活动违法的反映,及要求抗诉的意见,加强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追诉、抗诉、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诉讼监督手段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诉讼监督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案质量。高素质公诉人才队伍是做好公诉工作的根本保障,积极贯彻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要始终坚持把公诉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一是扎实开展岗位练兵和教育培训,着重结合公诉工作的形势任务,针对公诉工作的重点、难点,积极组织专题培训,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应对舆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提高专业化办案经验等。二是抓好公诉岗位基本功培训、办案技能培训,发挥岗位实践锻炼培养人才的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针对公诉队伍年轻的特点,采取多种举措,敢于大胆使用和培养优秀的年轻公诉人,使人员结构不断优化,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人才成长环境更加优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面对新的形势,公诉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做好各项公诉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1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监督手段,对执法、司法、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国家活动,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等。
2公诉职能: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法律监督职能。公诉机关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331人特大“碰瓷”团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自2004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跃、顾荣玉等31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本市的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被告人等采用的作案方法是:二名被告人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省市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作为目标,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驾车尾随其后的被告人突然加速撞向前车的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作出了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以后,被告人等便以此为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截止2006年5月23日案发时,被告人共参与作案七十余起,涉案金额数十万元。2007年5月,我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我院公诉意见,按照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4销售假冒奥运纪念册案: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雯、周光军在本市朝阳区金蝉南里12楼2单元1103号,以北京鑫源经纬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未经授权向吕国祯、李兵、史计月、李诗运、黄如训、张逸、金文虎、连军怀、梁仕伟、陈惠娟等十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吉祥奥运”纪念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 700元。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我院于2008年11月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公诉二人,法院采纳我院公诉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十一个月、八个月有期徒刑。
5冒充奥组委工作人员诈骗案:2007年9月,被告人杨学红、杨根根均在酒店工作,因业务关系相识,谈话中被告人杨根根得知被告人杨学红与北京市奥组委的官员认识,2008年3月被告人杨根根所在北京霍营宾馆开业时,杨根根为给自己撑面子便于今后开展业务,即让杨学红冒充奥组委的官员并向他人介绍。2008年5月份,金永江(男,35岁,北京市人)托杨根根购买北京奥运会比赛门票,杨根根即委托杨学红购买,并向金永江介绍杨学红是“北京奥组委的杨局长”,同年5月19日15时许,经被告人杨根根进行联系,被告人杨学红在本市朝阳区建外招商局大厦外,冒称“北京奥组委杨局长”的身份以能为金永江购买到奥运会沙滩排球赛的80张门票为名,骗取金永江人民币3万元,后将?安机关抓获归案。我院于2008年12月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我院公诉意见。
6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侯瑞瑞、潘江等人于2005年4月1日注册成立北京万韶森科贸有限公司,开展社区蔬菜配送业务。万韶森公司通过招聘区域经理收取6万元至12万元加盟费的方式吸纳资金,然后以工资、车补以及提成等方式返还。从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共收取韩振中等89名区域经理加盟费共计人民币757万元,后以工资、车补等方式返款人民币70.74万元被告人潘江、侯瑞瑞等人为筹集资金,决定由万韶森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并向业务员支付提成的手段,吸收社会投资款。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在北京、成都、株洲等地向周进等585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786.36万元,在返还了利息人民币733.77万元后停止返款。万韶森公司建设了蔬菜配送基地和部分蔬菜配送站。至2006年7月,万韶森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活动。因万韶森公司不能返款,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06年9月10日将被告人潘江抓获归案,被告人侯瑞瑞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于2006年10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我院于2007年10月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我院意见,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六年、九年有期徒刑。
7马某等多人倒卖美元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马义刚、马大新、马文祥、石剑、苏玛、马挺于2007年底至2008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市场等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结伙非法收购美元,后运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予以倒卖。被告人马义刚全面负责,并具体负责向雅宝路市场等地收购美元和联系贩卖美元,被告人马大新、马挺、苏玛负责向商户等送人民币现金并取回美元,被告人马文祥、石剑负责轮流将收来的美元送到乌鲁木齐市的银行卖掉。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马义刚又将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取的美元3 614 365.8元交给被告人马文祥准备运往新疆倒卖时,在首都机场被查获,当场从马文祥处起获携带的美元3 614 365.8元并已扣押在案。被告人马义刚、马大新、马挺、苏玛、石剑于当日被抓获。我院于2009年7月以上述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我院意见,判处被告人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均判处罚金。
8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一种案件办理机制。
9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20091117,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0《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决议》:针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诉讼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2008年市检察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深入调研五年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整体情况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在全国检察机关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11追诉、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12追捕:追捕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后,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行为。
13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14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向上一级T: 31.5pt; LINE-HEIGHT: 31pt">15朝阳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置:我院公诉部门原设公诉一、二处二个处室。2008216,在朝阳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成立公诉三处。自此,我院公诉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其中公诉一处为重案审查处,主要负责办理已适用逮捕措施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公诉二处是经济案件审查处,主要负责办理经济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公诉三处是轻刑快审处,主要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包括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侵犯妇女权益犯罪、轻伤害案件、残疾人犯罪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