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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涛、张维刚辞职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涛、张维刚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3月16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涛、张维刚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涛、张维刚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