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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瑞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说明

 

关于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瑞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说明

 

——2016年10月27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侯湘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瑞翔提请任命王敏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人民法庭庭长、崔立斌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阮健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付想兵等31人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需要说明的是,区法院本次提请任命的人员中,王敏已经过了区委组织部的任前考察,崔立斌和阮健是岗位调整,3人均不需要再进行任前考察;付想兵等31人是落实《北京市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第二批被批准入额的人员,已经按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部署进行了考核、考察、考试和审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对付想兵等31人不再按照《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任前考察。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