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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瑞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说明

 

关于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瑞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说明

 

——2016年6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侯湘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瑞翔提请任命魏颖等58人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区法院本次提请任命人员,是落实《北京市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一项内容。58人是严格按照《北京市法院法官首批入额工作实施方案》遴选产生的,在提请任命之前经过了区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部署进行的考核、考察,部分人员还经过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任职资历、考核奖励、各类荣誉、案件质效、调研能力等情况。考察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是政治素质、廉洁自律情况及工作实绩表现。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案例分析、文书制作等。区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考察和考试的总成绩(参加考试的,按照考试成绩30%和考核成绩70%计算总成绩,不参加考试的,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对报名参加遴选人员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提出拟首批入额人选建议,上报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遴选办公室后,由北京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法官遴选初步名单后,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党组提出任用建议。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入额人员名单。入额名单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需要再次提请任命;未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区法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

鉴于区法院本次提请任命的人员已经按《北京市法院法官首批入额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了考核、考察、考试和审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对本次提请任命人员不再按照《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任前考察。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