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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赵全保、张春秀辞去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赵全保、张春秀辞去朝阳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11021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赵全保、张春秀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