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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草案)的说明
 
关于《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草案)说明
 
——201142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侯湘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规则》)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则》的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包括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职权等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对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离广大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切实规范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更好地发挥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区实际制定一个规范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规则》的指导思想和过程
起草《规则》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其他城区和外省、市的经验,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工作的规则,使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办公室的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全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规则》的起草过程是: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从2005年就开始着手收集有关资料,就《规则》的起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起草了《规则》初稿。2007年,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又把该议题列入工作计划,参考了本市其他城区和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多次召开不同层面人员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下发各乡人大,征求意见。根据各乡人大的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经2009年10月13日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后,下发全区各乡试行。
《规则》试行一年来,受到了全区各乡人大的充分肯定,但也发现了个别漏点和不完善的地方。201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4月,区委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做好当前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今年以来,我们根据新修正的《选举法》和区委《关于做好当前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规则》试行一年来发现的问题,对《规则》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在此基础上,再次征求了市人大内司委、法制委、民侨委和各乡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又对《规则》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和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指导思想,在起草《规则》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在不违背法理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坚持从朝阳区近年来乡人大工作的实际出发,注重现实情况,充分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充分吸取本市其他城区和其他省市关于规范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有8章60条内容。第一章规定的是“总则”,包括制定《规则》的目的和依据,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期;第二章规定的是“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章规定的是“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次数、程序、主要议程等;第四章规定的是“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包括主席团的产生、组成、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的设置要求、产生途径、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民族乡人大工作办公室的设置及工作职责等;第五章规定的是“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第六章规定的是“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代表名额的确定,代表的产生、任期、权利和义务,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以及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等;第七章规定的是“代表小组”,包括代表小组的划分、活动内容和活动要求;第八章规定的是“附则”,包括《规则》开始施行的时间和有权解释的部门。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