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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梁洁辞职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梁洁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2月25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梁洁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梁洁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