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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办法(试行)
(2020年4月23日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在本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民主法治以及安全稳定等各领域各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深受广大人民群众赞誉的集体或者个人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以激励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维护区域安全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授予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推荐与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决定相结合;
(三)坚持政治标准、人民群众公认、工作实绩突出相统一;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择优。
第四条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应当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拟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集体或者个人由其所在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推荐产生。推荐程序是:
(一)区人大常委会向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发出推荐通知;
(二)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推荐通知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应当公开推荐条件,采取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开展民主测评、进行内部公示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推荐;
(四)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推荐的集体或者个人名单确定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推荐的集体或者个人名单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在区级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拟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集体或者个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议题时,应当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或者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行业、系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决定,按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后,如果发现获得地方荣誉称号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地方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
(二)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继续享有地方荣誉称号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撤销集体或者个人获得的地方荣誉称号,由原推荐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