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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朝阳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朝阳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兰万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对《北京市朝阳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及法律依据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规对其进行了修正。《办法》的实施在规范我区人大预算监督,推进政府预算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了修改,201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对《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进行了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出台,《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深化预算监督的相关文件,明确了人大预算监督的新方向。同时,区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监督方式和工作重心都有所调整,也需要研究完善相应制度。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修订的过程

 2016年,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审查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财经办)围绕《办法》修订的背景、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形成调研成果,为2017年全面展开《办法》修订工作打好基础。

 2017年初,区人大常委会把修订《办法》作为全年重点工作,列入常委会议题。围绕《办法》修订,我们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在新的《办法》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顾问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与东城、海淀等区人大财经委进行了研讨,同时吸收了外省市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专题会、主任办公会进行了讨论研究,累计收到意见和建议120余条,研究吸收采纳60余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于法有据、突出实效、体现特色的原则,参照《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在我区原有《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工作难点和薄弱环节,完善程序设计,细化审查内容,明确监督重点,突出可操作性;注重制度建设与中央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一系列新要求相衔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预算管理和人大审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办法(草案)》共七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介绍了修订依据和监督原则,以及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和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重点规范了审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序,特别是增加了初步审查的相关内容;第六章《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监督》,专门对审计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作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草案)》的实施时间等相关事项。

 修订变动较大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充实预算审查内容,变更《办法》名称

 《办法(草案)》对预决算的审查和批准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性规定,在明确预决算初步审查程序和内容的同时,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预算审查和批准的相关内容,体现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由原来的侧重监督,转向审查、监督并重,与之相适应,将《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更名为《北京市朝阳区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二)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

 为了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审查监督,参照市人大常委会做法,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监督的内容加以明确,对相关监督程序进行了细化。

 《办法(草案)》第十五条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七条对预算执行中重大投资项目发生变化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作出了规定。

 (三)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作用,改进预算初步审查方式

 去年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设立了五个专门委员会。为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提高代表参与度,参考北京市及各地人大的经验做法,《办法(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了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参与初审工作的相关内容。

 (四)将我区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实践固化为制度

 近年来,我区在预算监督与预算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需要用制度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定下来。

 例如:每年4月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人代会审查意见研究处理方案的汇报,7—8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征集全区人大代表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9—11月通过“预算日”活动组织区人大代表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等,以上具有我区特色的预算审查监督方法,在《办法(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将这些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

 (五)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

 为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区财政、税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建立数据联网。

 (六)强化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监督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强化审计结果的应用,在《办法(草案)》中,将审计监督相关内容独立成章,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办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对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列席会议人员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