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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保障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会期、议程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和准备审议的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7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单位及人员。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准备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同时一并送达。

第六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

1.提出议案、报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副区长;

3.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与会议议案有关的政府委、办、局或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5.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1.市、区人大代表;

2.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地区代表小组组长、乡人大主席;

4.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区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围绕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前应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对于超过时间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提醒;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后实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应派专人入会,报道会议情况。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以常委会文件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发布,并通过区人大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