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朝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村五个专门委员会,并依据本规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日常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同时是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相应的机关工作职能及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运行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向主席团提出辞呈,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进行调研,提出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的议案、报告、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审议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意见;

 (二)研究、拟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三)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执法检查、代表建议督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财经委员会依法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向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大代表联系和交流;

 (六)完成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本委员会工作安排和要点;经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除履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外,还要积极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研、监督等活动,在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所在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由主任会议委托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为专职委员开展工作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本专门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题安排情况而召开,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并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书面请假。专门委员会对组成人员参加会议情况,每年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于本专门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主要议程通知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提前送达会议文件。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乡人大代表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到会作工作汇报,并回答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询问。

 第十九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议程和内容安排由本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主任委员审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属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列入专门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对依法提出议案、建议等履行法定职权的事项,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根据需要可以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在相关范围内印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