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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人员免职决定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011624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职务;
 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德恒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云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