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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孔德琴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115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孔德琴辞去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