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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21118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0人,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
第三条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有广泛地代表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以及妇女代表的人数。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区长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区长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区长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六条  推荐者应当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如实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
第七条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九条  如果提名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差额比例,按照姓名笔画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提名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的比例,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预选中如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采取在大会上投票的办法进行,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选举前,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共16人,由大会主席团从推荐的监票人中确定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2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如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由代表团各推荐监票人2人,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2人,监票人29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三条  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计票。如果电子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采用手工计票。
第十四条  必须用大会统一发放的写票专用笔,按写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选票。
每张选票每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五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位候选人,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两个长方形白框内不涂任何标记;反对某位候选人,就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一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两个长方形白框内均涂满黑色的也视为反对;对某位候选人弃权的,就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二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当先把某位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一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六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张数,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多于不足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认是否有效,并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