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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第一次会议选举办
 
20111218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选举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9人;
选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副区长7人;
选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选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各项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推荐的各项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从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出十分之一(即多3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第六条  推荐者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第七条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推荐、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数,按照姓名笔画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如酝酿、讨论后推荐或提名候选人人数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中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九条  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各项选举采取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十一条  需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由代表团各推荐监票人2人,主席团从中确定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2人,监票人29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计票。如果电子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采用手工计票。
第十三条  大会选举前,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共16人,由主席团从推荐的监票人中确定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2人。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四条  必须用大会统一发放的写票专用笔,按写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选票。
每张选票每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五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赞成选票上所列的某位候选人,就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一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反对某位候选人,就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二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对某位候选人弃权的,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两个长方形白框内不涂任何标记。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应当先反对某位候选人,即把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第二个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六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各项选票的投票张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向大会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