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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全体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五、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六、本办法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