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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区委人大工作会议决定举措摘录
 
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次人大工作会议(2001年)
1. 积极支持和保证区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和决定权。凡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和应当提交区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区人大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决议或决定。
2.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2010年)
1. 坚持“会议的质量在会前,会议的实效抓会后”,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会议审议和决策的质量。
2. 支持区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关地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要作为建议向区人大提出。
3. “一府两院”负责人要依法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共同做好会议的筹备、组织、服务和保障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各项报告的质量,认真组织会前代表视察和分团活动。
 
 
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2015年)
3. 充分发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作用,适时安排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改革发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4、完善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制。建立对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代表小组职能作用,全面参与预算初审。会议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预算审查。抓好预算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
5. 规范人大代表讨论或审议意见的处理。健全代表会前活动讨论意见处理机制,建立代表审议发言处理情况向全体会议通报机制,坚持代表大会发言制度。
6. 提高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水平。完善人代会前集中视察工作。将预备会议与会前活动相结合提前召开,会前活动安排计划、预算编制情况向全体代表汇报。探索开展专题审议,开展预约询问,实施电子表决,积极探索、逐步实现每年举行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和实效
 
第一次人大工作会议(2001年)
1. 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认真审议并及时作出必要的决议、决定。
2. 凡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后,方可对外公布,正式到职或离职。
3. 建立健全区“一府两院”与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制度、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2010年)
1. 要围绕关系我区科学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做好对财政预算、决算等执行情况的监督,继续做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2. 改进监督工作方法,完善监督工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监督,注重跟踪监督。
3. 坚持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借助社会智力资源提高监督水平的新途径。
8. 支持区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2015年)
1.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问责,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预算决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向预算支出、预算绩效转变,探索开展部门预算监督,完善大额资金专题询问等方式,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区政府工作部门每年10月份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本部门贯彻实施1—2部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将询问环节嵌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会议中,探索开展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票决制度,依法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坚持持续监督、跟踪监督。
3. 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建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计划机制;完善区“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机制;规范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程序。 
4. 加强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加强工作实绩考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每年可选取部分任命人员开展工作评议。
 
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第一次人大工作会议(2001年)
1. 区级机关领导是本级人大代表的,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组活动,积极联系选民,定期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
2.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要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凡重大事项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前要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使决策民主化。
3.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要认真办理、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
4. 区人大常委会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认真组织好代表的学习、培训,认真督办代表的议案和建议,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
1. 各街道工委、各乡党委应将代表组的活动内容列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2010年)
1. 坚持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健全代表工作达标考核机制,探索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乡三级人大代表联动开展活动的形式。
2. 加强议案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坚持“一府两院”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办理制度,区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督办工作机制,对重要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3. “一府两院”要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难点建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研究处理;需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2015年)
1. 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化选区人大代表工作室建设,健全市、区、乡三级代表联系网络。
2. 坚持区代表每年向选民述职制度,任期内每位代表要当面向选民述职至少一次;每年组织部分市代表向区人大代表述职。
3. 深化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健全建议办理工作联席会机制;坚持年初交办听方案、年中检查看进度、年底审议促落实的全程督办模式,坚持主任会议专题听取跨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的制度;每年第三季度集中组织代表对全区工作提出建议,区政府将具备条件的建议纳入下一年度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中;继续推进代表建议及办理情况公开。
4. 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加强专业代表小组建设;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第一次人大工作会议(2001年)
1. 建立区委领导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制度,坚持由一名副书记负责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
2. 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应参加区委的有关工作会议。
4.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贯彻区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5. 加强区人大机关的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
6. 党委宣传部门和宣传机构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区委
 
 
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2010年)
2. 在每届人大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区委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要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参加。
3.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建立健全向区委汇报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报告制度、遵守党的纪律制度以及落实区委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
 
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2015年)
1.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向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人大工作不少于2次。
2. 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的监督激励机制,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向区委提出连选连任的建议。
3. 要加强人大工作宣传,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4.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自觉性,主动谋划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主动推进人大工作方式和方法的改进,主动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提高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第一次人大工作会议(2001年)
2. 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学习、研究和宣传。
3.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要建立健全与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制度、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及时办理和反馈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审议意见。
4. 重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和选拔使用。
5. 重视并不断改善区人大的工作条件,依法保证人大工作经费。
 
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2010年)
4. 进一步优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适当提高组成人员驻会比例。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人员能够任满两届,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正职的,其提名要保证能够任满一届。
5. 要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具有全局性的事项和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一府两院”要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一府两院”相关提请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
6. 调整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人员配置,保证各工作委员会不少于4人。
7. 单独设立区人大常委会正处级研究室和副处级信访办公室,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访工作。
 
 
 
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2015年)
3. 设立预算审查的专门工作机构;优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适当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加法治、农村、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等专业领域委员的数量;建立法制顾问制度。
4. 审议意见书要旗帜鲜明地指出问题和成因,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重要审议意见要及时向区委报告;成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5. 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建设。设立街乡专职人大代表事务助理。
 
 
关于如何支持乡人大依法有效行使职权
 
第一次人大工作会议(2001年)
2. 乡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乡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设立办公室,并至少选配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3. 建立乡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指导乡人大规范工作程序,培训乡人大代表。
 
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2010年)
1. 乡党委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每年依法高质量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 乡人大主席原则上要任满一届,由乡党委书记兼任乡人大主席的,副主席应为专职。不是乡党委委员的党员人大专职主席或副主席,要列席乡党委会议。
3. 乡人大要设立正科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2015年)
1. 开好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议不得少于1天,每届乡人大第一次会议不得少于2天;凡事关地区科学发展民生幸福的重大事项,如地区发展规划、征地拆迁、“三资”管理、乡村治理、生态建设、文化文明建设等,经乡党委建议,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加强闭会期间工作。闭会期间的工作计划、代表活动计划、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方案,应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积极探索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区政府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评议;每位乡人大代表每年在代表工作室接待选民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年报告履职情况1次,届内当面向选民述职至少1次。
3. 加强乡人大自身建设。逐步推进乡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专门负责人大工作;乡政府领导干部不进主席团,增加基层人员名额;推进办公室主任专职化。
4. 完善区、乡人大联动机制。修订完善《朝阳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深化乡人大参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各乡人大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