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人大刊物>>常委会会刊>>朝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刊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区检察院关于轻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对区检察院关于轻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9月19日在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湘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区检察院关于轻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年4—8月份,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依据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委员和代表围绕轻罪检察及相关工作情况开展了一系列调研。一是组织委员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到区检察院观摩了取保候审案件提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到区法院旁听了4件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轻罪案件的庭审活动。二是到区律师协会,召开了律师座谈会,听取了专业律师对轻罪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到区司法局,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征求意见。四是书面征求了区法院、公安朝阳分局对轻罪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陈宏志主任带队,到区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特别是轻罪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对区检察院《关于轻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草案)》进行了初审,对法制委员会的调研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讨。

 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了解到,随着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随着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结束,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做了相应修订,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与轻罪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司法制度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为轻罪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了解到,近年来,朝阳区检察院严格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的工作部署,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积极搭建轻罪案件办理专属平台,合理配置检力资源,优化办案环节和流程,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努力打造高素质工作队伍,在轻罪案件办理方式改革上不断探索、深耕细作。具有朝阳特色的轻罪检察工作体系初步形成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做出了贡献,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法制委员会认为,区检察院探索推进轻罪检察工作起步早,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和成功经验,但认真对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办案实际要求,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新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内容执行尚未完全到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之前应该为其提供什么样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便利,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提供便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有困难。

 二是轻罪检察专业化办案水平有待提升。个别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最终对其决定逮捕并判处实刑。相对不起诉工作中,检察意见的监督落实力度还不够大,不诉惩戒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部分起诉书内容不能很直观地反映案件基本事实,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习惯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实际上部分案件并非如此;有的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个别偏差较大。部分起诉案件量刑建议范围过于宽泛,距离最高检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要求尚有差距;部分起诉案件证据提供不充分,补充证据不及时,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是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实施的力度不够。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立法化,但对认罪、认罚的内涵,认罪与刑法中自首的关系等,尚未予以明确。目前各级公检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并以文字形式加以明确,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准确心理预期,不利于值班律师和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按照统一标准推进工作。这些难点和问题在上级检察机关未出台相应指导文件的情况下,需要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通过共同研究达成共识,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实施。

 结合本项议题的调研重点,对区检察院今后的轻罪检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是要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值班律师站建设,努力为值班律师依法履职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积极主动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四是要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前如何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提供哪些便利以及怎样提供便利等问题,以保证值班律师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建议,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查的质量。

 二、不断提高轻罪检察专业化水平。一是在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前科劣迹的次数、认罪态度和被害人意见等因素,审慎对待变更强制措施。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相对不起诉工作,完善不起诉后续处理程序,加大检察意见的监督落实力度,把不诉惩戒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进一步提高起诉书的质量,更加直观准确地表述指控的内容,完整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杜绝表述错误现象发生;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改变“重定罪、轻量刑”倾向,积极落实最高检提出的“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量刑建议工作要求,关注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总结归纳类案办理经验,通过统一标准,切实提升类案办理质量。四是起诉案件要将相关证据材料完整移送至法院,需要补充证据时,要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实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区检察院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本意,进一步明确轻罪检察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二是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达成共识,细化规范权利告知、程序选择、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等内容,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系统有效的落实。三是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对于经审查认定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案件,认罪认罚的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保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行为。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