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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2020年4月23日在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  侯湘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授予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依据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包括“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在内的十四项职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包括“授予区级荣誉称号”在内的十一项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法定职权。

 根据《朝阳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安排,为做好今年区级荣誉称号授予工作,按照主任会议要求,法制办公室牵头研究起草了《授予办法(草案)》。在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学习了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情况,按照简约、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起草了《授予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先后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范围内开展了两轮征求意见建议工作,并根据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两轮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授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授予办法(草案)》共有十二条。第一条是制定《授予办法(草案)》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是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对象和目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民主法治以及安全稳定等各领域各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深受广大人民群众赞誉的集体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的目的是“激励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维护区域安全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第三条是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对授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推荐与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决定相结合;坚持政治标准、人民群众公认、工作实绩突出相统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择优。第四条至第十条是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工作程序,包括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开展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行业、系统或者单位负责推荐产生候选集体或者个人,候选集体或者个人名单在区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第十一条是撤销地方荣誉称号的规定。地方荣誉称号授予后,如果发现获得地方荣誉称号的集体或者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现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且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原推荐行业、系统或者单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