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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制度修订(制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制度修订(制订)情况的说明 

——2017年2月23日在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郑  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5项制度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度修订和制订的必要性

  在5项制度草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3项是新修订的制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项是新制订的制度。

 制订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促进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大常委会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完善、修订。一方面,近些年,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15年8月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另一方面,中央、市委出台了一些文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中共北京市委转发<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区和乡镇人大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6﹞9号)等。第三,近几年区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探索出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做法,需要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别是常委会会议作为常委会履职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明确和规范。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需要对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制订。

二、制度修订和制订的过程

 2016年,即十五届人大的最后一年,我们就开始思考、研究十六届人大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工作。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将制度的修订和制订作为加强常委会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在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等有关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制度和工作做法,向有关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在不同范围广泛征求了意见,修订和制订了以上5项制度。

三、制度修订和制订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凡是符合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均予以保留;凡是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均予以修订;凡是组织法、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人大常委会会议职权范围的事项,原来议事规则中没有明确的,本次修订尽可能予以补充。

 (二)可操作性原则。5项制度主要是对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以及对人事任免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修订和制订中,我们注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实践原则。在认真总结我区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借鉴吸收其他省、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一些好做法的基础上,把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权方式和程序,通过制度固定下来。

四、制度修订和制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共8章53条。标题由原来的“议事规则”改为“工作规则”。正文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制定工作规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常委会工作原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主要对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主持人、会议日期和议程、会议的通知、会议的考勤、委员在会前的准备、有效出席人数、列席和旁听人员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明确大会主席团、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并对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对撤回议案、通报审议结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内容也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明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或者调研意见。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明确有关机关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报告。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第五章“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明确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明确常委会每年听取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区政府本级决算,审议区政府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等工作;第六章“询问和质询”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向“一府两院”进行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等;第七章“发言和表决”: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的区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明确议案的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通过,同时,对常委会会议表决形式也作出了规定;第八章“附则”:明确常委会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和其他主要文件的刊登等事项。

 (二)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草案)》的制订。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上,此项制度对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全文共14条。主要内容是:第一条为导语,主要是制订制度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主持人、出席会议的有效人数、会期和议程草案的确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的送达时间、会前审议准备等内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列席、旁听人员范围以及本区公民如何旁听会议的内容;第十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内容和时间作出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常委会会议表决形式、有效表决人数和决定、决议的公布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的修订。修订后的守则含导语和17条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为导语;第一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和掌握履职知识提出要求;第二条至第七条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严格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纪律,定期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出勤、视察调研和审议发言情况。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有关的视察、调研、座谈等活动,审议议题时,要积极发表意见;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活动,参加所在区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选区和代表工作室的活动,以及参加网上接待选民等工作,作出了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风、纪律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草案)》的制订。草案共5章24条。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规则的依据、专委会的设立和领导关系、专委会办公室的性质和职责以及专委会工作原则;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明确专委会的构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职责、产生方式以及专委会成员的辞职通过程序;第三章“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专委会的主要任务及6项工作职责,主要是研究、拟定、审议议案,对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依法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执法检查、代表建议督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明确专委会工作安排、要点的制定和确定流程。同时,明确了专职委员的职责和管理服务等事项;第四章“专门委员会会议”:明确专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专委会的重大问题,专委会实行会议考核制度。明确专委会会议依法提出议案、建议等履行法定职权的事项;第五章“附则”:明确各专委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办法。

 (五)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的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共6章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办法适用情况和工作领导关系;第二章“任免范围”:明确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员。明确区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的事项;第三章“任免程序”:对新一届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有关部门负责人、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各工作机构主任事项作出相关规定。对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范围、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通过任命的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和提交就职报告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第四章“辞职与撤职”:明确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人员范围和接受辞职的程序,区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的人员范围及撤销职务的程序等事项;第五章“监督”: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方式。明确区人大常委会应受理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对处理方式作出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明确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后,通知有关机关及公布等事项。

 以上5项制度最后两条内容分别明确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或试行。

 以上说明,连同5项制度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