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人大刊物>>常委会会刊>>朝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法院免职决定
 
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014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
林 军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徐 娟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 华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 玲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沈 岩的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陈 霞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夏劲松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尚莉莉的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永一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超、崔晓林、赵一平、程屹、周华、卫燕生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