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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5年3月4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 孙 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1月30日,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办法(草案)》),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代表联络室对《建议办理工作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听取了区“一府两院”的意见,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征求了各专业代表小组代表的意见,现将有关修改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情况
1.《建议办理工作办法(草案)》标题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修改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2.《建议办理工作办法(草案)》)共有11处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条,作为《草案》第二十六条,表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认真分析,由主任、副主任牵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3.修改草案中加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加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二、未修改的意见
1.有委员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应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的意见,此内容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内容中已有体现。
2.有委员提出,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代表集中提出需要列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需要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表述只针对闭会期间建议的问题,此款内容主要是对第七条每年第三季度集中提出的建议(即“会前征集建议”)的交办进行规定,不涉及代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