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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刊第6期
2007-12-25 16:32:29.0 | |||||||||||||||||||||||||||||||||||||||||||||||||||||||||||||||||||||||||||||||||||||||||||||||||||||||||||||||||||||||||||||||||||||||||||||||||||||||||||||||||||||||||||||||||||||||||
目 录
1、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2、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情况的报告????????????????赵全保
3、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4、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区政府《关于办理〈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5、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赵全保???
6、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7、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8、朝阳区2007年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尚焰
9、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朝阳区2007年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决议
10、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1、关于《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朱春霞
1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修正案
14、关于《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 15、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
16、关于提请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议案
17、关于提请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说明?????????????????????????????侯湘君
18、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决定
19、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孙立
20、关于补选3名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说明???????????????????????????????孙立
21、关于召开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2、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建议议程
23、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大代表分团及代表团召集人建议名单
24、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25、关于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的说明????????????????????朱春霞
2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决定
2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2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决定
2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决定
31、关于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1名庭长、3名副庭长的考察报告和说明???????????????????????????????侯湘君
3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决定
3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增补决定
34、就职报告??????????????????????????????????????????????????????韩文山
35、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36、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关于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37、关于检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38、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39、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40、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2007年10月30日上午,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三楼会议室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力军,副主任闫学锋、李国、孔德琴、杨文良及常委会委员共30人出席会议。朝阳区部分公民参加了旁听。王力军、闫学锋、李国、孔德琴分别主持会议。
会议进行了以下议题:
一、会议听取了区政府副区长赵全保代表区政府所作的关于办理“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金山做了关于初审意见的报告。
二、会议听取了区政府副区长赵全保代表区政府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情况的汇报;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侯湘君受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委托做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了区财政局局长尚焰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朝阳区2007年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朝阳区2007年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决议。
四、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修正案(草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朱春霞、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吕洪分别对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审议了关于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议案。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侯湘君对提请该议案做了说明。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关于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决定。
五、听取朝阳区第十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朝阳区第十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立做了报告,并就关于补选3名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作了说明。
六、决定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项。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19日-21日召开。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建议议程(草案)、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分团及代表团召集人建议名单(草案)、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七、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一)决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任职事项。任命付义军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和平街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建三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呼家楼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决定了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事项。免去刘春成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局长职务。任命张勇为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局长。
(三)决定了区人民法院人事任免事项。免去马勇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沈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李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刘鹏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沈岩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李涛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全军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副庭长。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力军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还免去了侯湘君、郑宇、冯志茹、董兆梅、周晓蕾、赵小杰、司爱华、王蒨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陪审员职务。同意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补40名人民陪审员。
八、书面审议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文山的就职报告。
九、书面汇报区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下午,安排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讲座。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人员:王力军 闫学锋 李 国 孔德琴 杨文良
于良佐 于 敏 王姮隽 吕 洪 朱春霞
刘丽平 闫金山 孙 立 李金山 李春霞
李 琪 连玉明 何兴图 何志强 张玉昆
张克成 昌延力 赵增华 侯湘君 费 珉
绛 云 聂启明 奚传斌 滑明达 蔡 勉
缺席人员:于五一 辛荣军 张延平 高吉喜 崔源声
本次会议列席情况:
“一府两院”领导:
戴继楼 赵全保 李新生 陈旭
区人大代表:
王文革 王先进 王希桥 刘 芳 刘金贵
张 萍 张建东 原素刚 殷金凤
人大街工委主任、地区代表小组组长:
闫 宾 董万立
乡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王德义 皮永杰 吉广平 刘宝林 张启顺
张春岭 陈其艳 范志刚 杨俊青 周俊卿
翟 钰
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加强城乡统筹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
奥运环境》议案情况的报告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全保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程连元区长委托,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的情况,请予审议。
议案提出奥运会给朝阳区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是与奥运会要求相比,朝阳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议案立足朝阳区实际,针对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区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要求区政府借助奥运契机,加大工作力度,把议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区委常委会多次听取重点工作汇报,研究难点问题。区政府在2007年第1次常务会上,专题研究了议案办理工作,明确了工作思路和责任主体,提出了办案工作要与奥运筹备工作相结合、与解决环境问题相结合、与坚持科学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成立了由主管区长任组长的议案办理工作小组,责成区市政管委牵头,19个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加大对内统筹、对外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市政府以及中央、市属单位的支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形成了市区联动、多方互动的工作态势。区人大常委会对议案办理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有关委室和人大代表,数十次深入基层视察和调研实际问题,出谋划策,使办理工作顺利推进。在此,我代表区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
一、加强城乡统筹,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
区政府抓住奥运机遇,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五环路以内35个行政村为重点,开展了141个村庄整治(占全区村庄总数的90%);启动了农村地区18片城中村、边角地的整治(占全部整治数量的55%);在农村地区建设79座压缩式垃圾楼和37座公厕,建成后全部纳入专业化管理。将农村地区主次干道纳入全区市政道路建设规划,启动了关系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通久路、成寿寺路二期等23条道路的拆迁建设(占今年全区道路建设总数的50%)。今年,全区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总投资117亿元,其中农村地区78亿元,占资金总量的67%。此外,市、区政府还投入40多亿元用于途经我区北部、东北部和东南部8个乡的机场南线、机场二通道的拆迁建设。
二、服务奥运盛会,全面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根据区委提出的“举全区之力,迎奥运决战,夺全年决胜”的要求,结合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年确定了25大项、116个子项的环境整治工作任务。不论是工作项目、任务数量,还是标准要求、资金安排,均超过了往年。年初制定《2007年环境建设任务书》,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奥运中心区及其场馆周边、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四类地区的环境建设标准,成立了16个环境建设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地区办事处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主动出击、敢打硬仗。在全区共同努力下,奥运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果。目前10项任务已率先完成;10项任务正在有序推进,预计年底前完成;5项任务需要跨年度实施。
(一)重点区域的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奥运场馆周边,通过两个多月的大规模整治,拆除了北苑路东侧近30万平方米的破旧厂房、低级次企业门面;拆除清理奥运羽毛球场馆周边双龙小区近160处开墙打洞,恢复了原建筑面貌。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清理规范门前环境,靓丽洁净百街千巷”系列活动,拆除违法建设,清理堆物堆料,整治排水沟渠,进行绿化铺装。计划建设70个景观广场,现已完成42个;计划建设72条优美大街,现已完成51条。26个行政村达到“六建六不见”标准。106公顷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全部完成,启动了9处郊野公园建设。完成了京承高速路两侧30米绿化带建设。
(二)环境建设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连续两年在全市率先完成拆除挂帐违法建设任务,受到市政府的通报表扬。今年全区共拆除挂帐违建68.5万平方米,整治工作延伸到农村街巷胡同。拆除各类废弃的发射接收设施2013处,在全市第一个完成任务。完成了10栋烂尾楼的环境整治任务。
以北四环路为突破口,开展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大会战,两个半月的时间拆除了城乡主要大街两侧违法户外广告4195块。市政府主管部门称赞朝阳区户外广告“拆得最快,拆得最好,问题最少”。
28片征而未建地整治任务全部完成,达到了环境整洁、无积存垃圾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和百姓需求,8块征而未建地建成了临时停车场或菜市场,其他地块正在调研、推进中,探索出积极整治、合理管理、有效利用的新路。市领导在《昨日市情》中批示:希望市08环境办在全市推广朝阳区此项工作模式。
整治城中村和边角地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05年至2007年,我区共申报四环路以内城中村整治项目51项,现已完成33项。2007年计划完成10片城中村整治,现已启动8片;计划完成23片边角地整治,现已启动21片。
市容环境秩序等五大秩序整顿是下半年环境建设的重点工作。区政府整合公安、工商、交管、城管力量,加大废除收容制度以后的执法力度,对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屡教不改的人员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市容环境秩序明显好转。
建设25条奥运景观大道,规划实施拆迁、粉饰、绿化、建设等工作,目前已完成总任务量的72%,其中和,接受了“好运北京”系列测试赛的检验;京顺路、通惠河北路等景观大道建设正在加紧建设中。
在整治大环境的同时注重改善群众身边环境。全区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1670栋(完成总任务量的73%),同时妥善解决了破旧门窗、遮阳棚、护窗栏的更新问题。全区计划完成113个老旧小区的改造,现已完成80个,其余33个也已全部启动。
今年全区新增绿化面积230公顷,超额完成全年任务;改造绿化面积195公顷,完成了全年任务的93%。重点绿化工程陆续完工: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园可绿化部分已全部实现绿化,完成了全部任务的90%;四惠桥、四方桥两个景观节点、66条特色园林大街和20个花园式单位已全面建设完成;12块万米大绿地现已完成6块。
倾力打造清水朝阳工程,北小河主河道、跨河建筑物及巡河路工程顺利完工,正在实施绿化、景观等附属工程建设;萧太后河综合治理工程完成47%;温榆河水质改善、清河及亮马河综合治理工程正在全力推进。69条乡管排水沟渠和7条区管排水沟渠环境整治工程全部完成。
除了上述重点工程之外,还完成了3198处地下空间、航空走廊、5条铁路沿线环境、4座立交桥下空间、38家有形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环境整治和建设成果正在逐步显现。
(三)巩固成果,不断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强化责任追究的意见》,从2007年9月1日起,对新出现违法建设、违法户外广告、暴露垃圾、住宅楼开墙打洞负有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和作业责任的单位以及属地管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制定了《朝阳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的意见》、《朝阳区环境卫生考核评价办法》,探索出“六位一体”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牌匾标识设置指导意见》,为社会单位设置牌匾标识提供直观可行的参考标准,为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在实现城区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城乡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街道系统出台了《关于奥运环境秩序整治工作的考评意见》,实行全天候的执法监督机制。麦子店街道推行社会单位连片门前三包制度、团结湖街道启动社会动员机制,取得良好效果。农村系统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考核评比。孙河实行上门收集垃圾,黑庄户每月组织考评,并与各村集体、村干部的收益挂钩,取得初步成效。
注重发动全社会参与奥运筹备和城市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划定驻地社会单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及区域。成立人文奥运指挥部及办公室,宣传、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奥运筹备活动,组织了18万人的志愿者队伍,450万人次参加了“好运北京”系列测试赛事服务等工作。发动社会单位、驻区部队、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建我家园、爱我家园”的环境整治活动,发动群众自觉服从整治要求,拆自家违章,清自家堆料,热情举报各种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形成了社会参与、奉献奥运的和谐氛围,取得了影响一批人、辐射一大片的良好效果。
三、夯实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市政设施建设
在规划的基础上,紧紧抓住筹办奥运的良好契机,通过市、区、街乡三级联动,切实改善群众的出行、如厕、垃圾、用电、用水等条件,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的承载力。2007年将39条奥运道路建设和农村环卫设施建设作为全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
我区负责拆迁建设的29条奥运场馆周边道路,已经完成20条,9条正在进行拆迁建设,其中8条将在年内完工。在全力抓好奥运周边道路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奥运机遇,全面加快朝阳区城乡道路建设步伐。今年计划续建、新建的47条主次干路(数量相当于2004—2006年的总和),正在有序推进。拟建的30条农村道路已完工14条;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的10条农民新村道路已有2条开工建设。完成了40条区属道路的大中修和62条社区道路的整修。
今年计划在农村地区建设的79座压缩式垃圾楼已完成总任务量的70%。计划新建的45座达标公厕,目前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编制了高安屯固体废物处理园区建设规划,实现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的有序建设。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预计年底前试运行。启动了渗沥液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完成了高安屯卫生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系统建设一期工程,利用科技手段逐步缓解高安屯卫生填埋场的气味污染问题。
促进节能减排,启动了北小河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6万立方米/日再生水工程建设;2008年6月底以前,将具备1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和6万立方米/日的中水生产能力,向奥运公园及其周边地区供应中水。完成了北苑污水处理厂的征地拆迁,并开始进场施工;启动了垡头污水处理厂的拆迁工作;东坝污水处理厂、定福庄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启动了7条(总长50.6公里)污水干线的拆迁,其中南四环、北苑污水管线的拆迁已全部完成,其余5条正在抓紧实施。
在奥运功能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电力设施建设,目前,安慧等4座变电站已开始发电,建外等5座变电站正在进行电气安装,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供电工程中湖边东路等4项工程基本完工,14个奥运场馆配电室已经开始发电。加快农村地区用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东坝新村配电室、开闭站已建设完毕,三间房新村配电室正在进行低压方案设计,王四营观音景园10千伏开闭站土建工程已完工,常营民族家园电缆管道铺装工程已开工建设。
针对代表提出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健全问题,制定了《朝阳区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综合验收管理意见》,对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进行规范。邀请各管线专业部门参与小区配套设施的审核,保护业主的利益。
坚持规划引导,强化“节俭奥运、阳光奥运、廉洁奥运”意识,确保奥运建设规范运作。区政府制定了监督检查办法,从工程立项、资金评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等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安全、质量、工期、功能、成本”五统一的要求,减少施工过程中质量、资金、腐败风险。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奥运工程进展情况,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形成了政府部门行业监督、业主单位内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社会监督的网络监督体系。
四、针对重点问题协调办理,解决难点问题取得进展
议案中提出了5个具体问题,即:修建来广营北路、望京西路、劲松东延路、北小河跨河桥,整治大郊亭村。上述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区的道路交通和环境面貌,属多年遗留的难点问题,因涉及拆迁、占地、规划、资金等问题,办理难度非常大。今年以来,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多次深入实地,研究落实,协调推进。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代表亲临现场视察,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意见和建议,加速了难点问题解决的力度。
来广营北路(全长5.6公里)是朝阳区通往顺义、昌平的交通要道,交通流量大,路况差,群众意见很大。此路是市级主干路,区政府一直呼吁市有关部门列入建设规划,但是由于保证奥运项目,此路一直未能实现规划。为了解决我区东北部地区道路建设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问题,带动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区政府决定自行投资改造,将现状道路拓宽到20米,随路安装路灯和配套设施建设。目前已完成道路规划、立项等工作,孙河、崔各庄、来广营已启动拆迁,宝嘉恒公司开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力争11月份开工,12月底完成工程量的40%,明年6月底以前建成通车。
望京西路(全长1.82公里)是望京地区西南方向的重要出口,属开发商代征代建项目,由于拆迁问题,建设五年来未能实现全线竣工。为加快难点问题的解决,区政府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交通委多次召开调度会,多方协调,全力推进。目前道路北段南侧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3个拆迁难点——供销社、中石油、南华酒家有了突破性进展,预计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建成通车。
劲松东延路(全长6.95公里)是我区东南部地区规划建设的一条重要交通要道。此路由所在地乡政府负责拆迁、区政府负责建设。经过多次协调,并经市长办公会批准,目前,五环观音堂桥至茶家东路段道路红线内的树木伐移工作已全部完成。沿线涉及王四营乡、豆各庄乡的建筑物全部拆迁完毕,宝嘉恒公司已经进场施工。此路计划年内完成主体建设。
北小河跨河桥是连接望京外环路、方便群众休闲健身的重要设施,由于历史原因横跨此桥南北的两个开发单位所有权发生变化,合同中未明确建桥问题,造成建设主体不明确。经过多次考察,召开现场会,目前由市政管委牵头完成了桥梁设计方案、地质勘测等工作,以望京综合开发公司为主体正在抓紧办理前期手续。预计2007年年底之前进场施工,2008年4月底以前投入使用。
大郊亭村拆迁整治问题。此项目已经专题向区人大进行了书面汇报。目前正在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前期准备,力争早日完成该地区的拆迁整治工作。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今年,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变化和阶段性成果。但是,与奥运要求相比,与朝阳区国际化发展进程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是环境整治拆迁面临现行政策标准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矛盾,使得一些项目进展很慢;二是城乡差距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三是个别地区影响环境面貌的难点问题仍然很突出,需要重点推进;四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化研究。
针对这些问题,区政府将在全面落实奥运筹备任务的同时,加大研究和开展工作的力度,确保全区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将突出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在政策上有所突破;二是以办理议案为契机,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全面推进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三是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攻坚,全力解决好各项难点问题;四是举一反三,开拓思路,坚持整治、建设、管理相结合,在推进城市长效管理、巩固环境建设成果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城市建设和管理是政府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区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为建设繁荣、文明、宜居、和谐的首善之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名词解释
1、奥运中心区:指亚运村、大屯、安贞、奥运村四个街道、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
2、五大秩序:指市容环境秩序、市场经营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旅游秩序。
3、六建六不见:指修建平整道路,改建公共厕所,建立垃圾收集设施,建立安全饮水设施,建立保洁队伍,建立治安联防队伍;不见占路违章,不见积存垃圾,不见污水四溢,不见小广告,不见残垣断壁,不见制假窝点。
4、六位一体:指市政管理部门、环卫服务中心、绿化局、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城管监察大队五个责任部门和一个监督检查体系,分别??、网格管理部件事件巡查、日常执法等进行专业作业及监督管理。
《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
涉及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表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3 号
【案 由】加强城乡统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
【提议案人或代表团】
马全萍 修德亮 曹学文 胡 伟 闫金山
杨 永 特学明 王会成 姚 莹 刘媛艳
朱爱华 杨凤玲 张延平 陈文祥 等14人
【联系人姓名】马全萍 【代表证号】327
【电 话】85708652 13901027837
【联系人详细通信地址】朝阳区管庄乡杨闸村
【邮政编码】100024
【理 由】奥运会即将召开,给朝阳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目前,城乡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奥运会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随着我区农村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各乡都加快了农民新村建设的步伐,许多农民搬迁上楼,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而当前,在城乡的建设和发展中,一些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市政条件不到位,特别是路、水、电等出现了很多问题,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和不便,群众对此怨声载道,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对此压力很大又无力解决;一些道路路面狭窄,破损严重,车辆拥堵严重,交通事故频发,再因在部分道路修建中,因资金投入跟不上,而形成“断头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给周边交通带来很大压力,群众出行十分不便;此外,在一些地区因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所形成的“城中村”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破坏了城市整体环境和布局,外来人员集中,给当地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公共安全隐患突出,社会治安混乱不堪。
【方案】建议区政府在全力办好奥运会的基础上,能够认真地调查研究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加强城乡统筹建设,在维护和发展民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难题的同时,营造良好奥运环境。
1、狠抓奥运契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力办好奥运会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同时,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建设,特别是农民新村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2、本着服务奥运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道路修建和重点道路的拓宽步伐,促进道路的贯通,方便群众出行。在优化交通环境,带动道路沿线产业发展的同时,解决群众就业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4 号
【案 由】来广营北路年久失修且路面狭窄造成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
【提议案人或代表团】
尹德胜 冯忠惠 顾艳萍 貟瑞强 杨润忠
郝立梅 纪海义 张树宝 张耕畦 曹士明
等10人
【联系人姓名】尹德胜 【代表证号】360
【电 话】84912178 13661007786
【联系人详细通信地址】朝阳区孙河乡沙子营村
【邮政编码】100012
【理 由】来广营北路是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通往市、区的交通要道,同时也是通往顺义、昌平的交通枢纽。近几年由于年久失修,路面坑洼不平??境,加之路面太窄,已远远不能适应车辆的发展速度,堵车现象非常严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百姓出行及当地经济的发展,与之接壤的顺义、昌平公路修得非常规整,衬托出该路愈加与新北京、新奥运、新朝阳的形势不相匹配。
【方案】请区各相关部门加快该路拓宽步伐,加大资金投入,使该路真正成为百姓通往市区的“民心工程”,连接顺义、昌平的“亮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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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8 号
【案 由】加快望京西路交通主干道搬迁,解决交通瓶颈拥挤,解决望京地区出行难
【提议案人或代表团】
王文革 王兰慧 倪 平 张洪生 梁绿琦
程 良 温建民 董长侠 原素钢 胡丽娅
王英明 王永红 陈玉琴 芦桂萍 赵宝玉
陈春玖 等16人
【联系人姓名】王文革 【代表证号】118
【电 话】64733868
【联系人详细通信地址】首开集团望京新城分公司
【邮政编码】100102
【理 由】望京西路是由北四环望京桥进入望京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主干道,南接北四环,北接湖光中街。道路红线宽57米,长约2千米,分别由金隅集团和望京新城分公司负责道路工程建设。该路自2004年开工以来,受到拆迁因素影响,时续时断,打打停停,在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协调下,陆续修建了1.6千米,但是尚有约400米的道路分别受到金隅集团宿舍区的自行车棚及围墙、原建筑机械厂(强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传达室及围墙和住户搭建房屋、历史遗留汽配修理房等障碍影响,工程建设被迫停工已达半年之久。在此期间,区管委、街道多次组织会议,解决单位拆迁问题,但时至今日,短短几百米的城市主干道仍无法施工,沿线占路单位协调艰难,仅凭开发建设单位之力,无法解决此路段拆迁问题。由于该路的不通,割断了望京地区与京承高速以及北四环路的联络,是造成望京众多居住人口出行困难,交通不畅的关键喉节。此路曾做为朝阳区重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得到过区相关部门的关注,随着奥运会的临近,迅速建成此路,已成为望京地区居民的强烈要求与期待!
【方案】
1、请区管委牵头道路占用各单位参加,迅速协调拆迁腾路方案及时间,争取今冬明春创造该路复工条件。
2、请区管委组织专门人员,对该路的修建及道路管理实施监督协调,促成此路早日交用,造福于民。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9 号
【案 由】尽快整治大郊亭社区中部地区“城中村”的环境
【提议案人或代表团】
刘 芳 王力军 杨文良 王小毛 绛 云
孔德琴 张 成 王 强 张建东 王彦宏
张 萍 杜玉敏 郑秋玲 等13人
【联系人姓名】刘 芳 【代表证号】145
【电 话】13801080688
【联系人详细通信地址】北京劲松医院针炙科
【邮政编码】100021
【理 由】奥运即将召开,朝阳区近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城市环境与奥运会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了给外宾留下良好的印象,应尽快整治影响市容市貌的违规建筑,还社区良好环境。
大郊亭地区是CBD的延伸区,大郊亭社区中部现在有一片环境脏乱的“城中村”,“城中村”南北长1000米,东西长100米,东面是红星美凯龙、美罗城等商业区,西面紧邻珠江帝景高档社区,常住户30余户,100多人,周围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严重,房屋以木板房为主。现外地人员集中,房屋破旧,道路狭窄,生活条件恶劣,社会管理混乱,公共安全隐患突出,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无正规市政下水,无消防栓,由于道路窄小,消防车无法进入,夏天积水泥泞,原所属单位是化工建筑公司的宿舍,目前是东方化工厂下属的源泉苑物业公司管理。
【方案】奥运临近,希望尽快整治拆除大郊亭地区的“城中村”,拆除后,建环境优美的社区公园,或建永久性绿地。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14 号
【案 由】关于修建贯通劲松东延路解决百姓出行问题的议案
【提议案人或代表团】
刘金贵 张秀兰 刘红岭 马福君 王志成
张建顺 杨俊青 高连萍 王 健 戴 荭
王 安 乔竹兰 高子程 等13人
【联系人姓名】刘金贵 【代表证号】386
【电 话】13611265236
【联系人详细通信地址】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村委会
【邮政编码】100023
【理 由】规划劲松东延路西起南磨房乡东四环路,东至双桥茶家东路,穿越王四营、豆各庄、三间房乡,是连接东四环路、高碑店路、五环路、双桥路的城市次干道。规划红线宽40米,全长6.95公里,由区政府投资,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进行建设。
一期工程为京承铁路东150米至茶家东路,计4.65公里。2005年8月中旬,王四营段开工建设,自京承铁路至五环路长2.8公里已基本完工。五环路至茶家东路段,由于树木伐移问题,一期工程剩余1.85公里未开工。
二期工程为京承铁路西段,计2.3公里,至今未开工建设。
综合以上规划建设情况,目前已经修建完成的道路还不能发挥其正常功能,起不到缓解周边道路交通压力的作用,资源投入后其效益不明显,配套设施得不到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断头路”。劲松东延路线各乡百姓对此十分关注,道路的全线贯通将方便百姓的出行,拉动道路两侧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质量。
【方案】建议区政府给予重视和支持,尽快将劲松东延路西段的建设列入近期修路计划,早日将此路贯通,打通四环、五环接连线,以彻底解决王四营、豆各庄及三间房双桥西部等地区百姓的出行问题,彻底改善东南郊地区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市容环境,带动沿线各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21 号
【案 由】关于在东湖地区修建望京西路跨北小河行人过街桥的建议
【提议案人或代表团】
原素钢 王兰慧 梁绿琦 程 良 张洪生
陈玉琴 温建民 芦桂萍 赵万友 胡丽娅
王英明 董长侠 等12人
【联系人姓名】原素钢 【代表证号】098
【电 话】13501259860
【联系人详细通信地址】求实职业学校望京北路20号
【邮政编码】100102
【理 由】按照朝阳区整体规划,望京地区交通老百姓出行有很大的缓解,架设车辆过街桥,但目前应按规划架设行人过街桥,急需解决的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一座是望京西路跨北小河桥,长80米左右,宽35米,因为随房地产开发,东湖地区发展大部份是高档住宅小区,将达到两万居民入住,现居民反映强烈,北小河南岸居民出行极为不便,特别是居民到对面公园要由广顺北大街绕道而行,而北小河公园是为居民休闲、文化、娱乐场所,现达不到理想效果,这座桥是贯通东湖,望京连线,为方便广大居民缓解交通,希望有关部门在奥运临近之际,尽快落实解决居民出行难的问题。
【方案】建议区市政深入调研,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为民办实事。
1、在北小河公园东侧,广顺北大街两侧即望京西路建一座跨北小河桥,方便居民出行。
2、区市管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对区政府《关于办理〈加强城乡统筹,加强
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办理〈加强城乡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议案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区政府推进奥运环境建设的工作及成果,指出了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设想。会议同意该项报告。
会议认为:区政府对议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能紧紧抓住筹备奥运的契机,借势发展,推动有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奥运环境建设阶段性成果显著。
一是奥运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议案办理过程中,突出营造良好奥运环境这个主题,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到位。在绿化美化、道路建设、户外广告治理、老旧小区改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农村环境治理和探索城乡环境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促进了城乡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二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协调力度,部分多年环境建设的难点取得突破性进展,道路路网不断延伸,公共设施更加完善,我区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城市建设发展的阶段成果。
三是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议案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法律法规和市场机制,努力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管理工作手段,逐步实现了区域网格化管理的全覆盖和“六位一体”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机制,在城市管理的长效化方面有了新的进步。
四是群众的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区政府在办理议案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民生工作,认真办理代表的每一项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设立热线,搭建平台,解决了一大批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大规模改造了一批老旧小区,广大群众十分满意。
会议指出,我区城乡环境建设发展态势良好,但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城乡环境的要求,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营造更加良好的奥运城市环境。北京奥运的临近,使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以奥运环境保障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让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展现在世人面前。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提升农村地区环境水平。由于多种原因,农村地区环境建设和管理力度较弱,环境脏乱问题还比较突出。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的常态管理,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环境建设差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进一步创新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持续健康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后期管理工作压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政策的研究和利用,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方法,责权与条块有机统一,巩固和扩大阶段性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解决好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要解决好城市房屋拆迁、“城中村”整治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各种矛盾和影响首都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公共财政投入,探索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
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参与管理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加强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街乡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努力降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成本,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建优美环境,共享建设成果。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更好更快的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会议强调,此议案的办理,营造了奥运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极大的推动了城乡建设与发展。但该议案的内容涉及到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建设的过程,区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关注支持全区城乡环境建设,并开展跟踪监督,保证议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工作情况的汇报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赵全保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程连元区长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也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复议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区政府多年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基本工作方针。下面,我从两个方面对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汇报:
一、区政府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情况
(一)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
1、围绕行政复议的特点做好对外宣传
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一大突出特点是方便、快捷、经济。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简便,既可以书面提出,又可以口头提出,审理时限短,不收取任何费用。区政府紧紧围绕这一特点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法》,使当事人知晓并自愿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一是在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中,将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介绍,同时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等事项予以公示。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宣传《行政复议法》。二是自2003年7月起,先后在全区22个街道办事处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置了法律信息查询索取窗口。通过简便易行的查询、索取方式,让百姓更方便地了解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了解政府工作。方便、服务了百姓,广泛宣传了法律。
2、结合行政复议的功能加强对内培训
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了贯彻执行好《行政复议法》,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定期编辑并向全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送《领导干部学法ABC》、《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读本》等实用手册,加强对《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学习。二是每年召开全区各街、乡和区属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工作主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法制工作培训会,邀请法学专家和市法制办、法院等单位领导对行政复议法以及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朝阳区经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为42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年实施行政处罚两百余万起(次),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发行政许可10余万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些可能导致当事人不服,而引发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复议法》实施至今年上半年,区政府共接待行政复议来电、来访、来信万余起(次),涉及行政复议事项1000余件,其中进入审理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393件,案件类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伤认定、拆迁裁决、行政不作为、要求办理临时救助手续、要求补发抚恤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诸多方面;特别是随着首都城市建设和朝阳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朝阳区承担大量的奥运场馆、市政道路、危房改造、绿化隔离地区等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征地拆迁、转居转工、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引发的矛盾凸显,各种利益冲突交织,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数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复议案件从最初的每年3至5件,到目前每年70至80件,平均年增长为30%,且复议案情日趋复杂,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2、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政策不清楚、对法规的理解不准确,所以对区政府的工作不信任、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换位思考,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知其所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其释疑解惑,化解患得患失的心结,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正式立案前,认真分析复议申请材料,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当场向申请人解释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与其共同分析事实情况,使其理解或认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其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主动放弃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通过这种方式化解的案件约有600余件。二是在案件审理中,从化解矛盾、切实解决当事人诉求的角度出发,加大做工作的力度,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如,复议机关在办理一件当事人不服房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案件中,工作人员在依法审查裁决书的合法性同时,更加注重了解决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问题。虽然裁决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并无不当,但个别申请人确实存在家中有残疾人、下岗职工、人口多、原住房面积小,以现有补偿标准难以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对此,复议机关没有简单的就案审案,维持了事,而是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出发,积极协调联系经济适用房源,帮助简化手续,使其顺利购房,主动撤回了复议。
再如,复议机关在审理申请人付龙海不服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案时,发现付龙海是在本单位工地协调工作时,被两名工友从身后拍打头上的安全帽,结果导致其颈椎损伤不能工作。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争议。经调查,付龙海的家庭比较困难,其爱人没有工作,孩子尚小,企业又实行医药费包干制度,仅靠付龙海的基本工资度日,付龙海受伤后的医药费以及全家的生计都成了严重的问题。因此,该案的处理,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命运。区政府非常慎重,报请市政府法制办,主持协调劳动部、市劳动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专题研讨。在复议工作人员与区劳动局和付龙海所在单位进一步沟通之后,单位表示同意为付龙海申报工伤认定,付龙海撤回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经过复议机关积极努力的调解工作,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案件有百余件。
3、强化监督作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复议职能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宗旨。只有做到严格依法公正审理复议案件,才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应有的作用。区政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区属行政机关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法送达法律文书、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充足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近年来,我区复议案件平均纠错率为14%。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
与此同时,对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合法,但又存在瑕疵的问题,区政府在作出维持决定的同时,还采取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建议书的形式,指出行政机关在文书制作、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全,文书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督促其加以规范。行政建议书制度,是区政府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并收到良好效果的一项制度,也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广泛认可和支持。近年来,区政府共发出行政建议书50余件,纠正了一些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有效地发挥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作用,约束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6年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区政府将行政建议书的制发范围扩大到行政复审、信访复查、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理等行政监督的多个领域,并下发了《朝阳区实施行政建议书制度的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我区政府进行自我监督的机制,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多年来,区政府始终坚持将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出发点,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落脚点,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区政府历年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始终走在全市前列。在区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中,70%以上的当事人复议之后没有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在近30%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截至目前无一例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判原复议决定。在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考核中名列前茅,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上,朝阳区还做了典型发言。
(三)完善各项程序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顺利进行
区政府自1990年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以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又进一步明确了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基本原则的工作方针,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指导措施,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制定和规范了各类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程序,努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
1、实行复议申请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
由于多种原因,大多数当事人只知道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清楚复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的甚至写成了上访信,需要多次反复修改、补充才能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针对这种情况,复议机关将复议申请书的格式和须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材料设计为格式文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提高了办事效率。
2、完善了听取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所持意见的程序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部分申请人没有意识主动查阅答复材料,不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所以经常在复议机关向其送达复议决定书时,提出未见答辩材料,认为复议机关没有充分听取其意见等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区政府完善了听取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所持意见的程序,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通知申请人前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相关材料,并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此程序为全面、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正确作出复议决定提供了保证。
3、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
区政府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实行由复议机关、复议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证制度,促进行政复议的公开、公正,提高行政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对典型、疑难案件坚持集体讨论制度,有效地保障了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功能。
4、完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提高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不仅是行政复议机关向复议当事人制发的一种公文,也是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体现,是向行政行为相对人宣传法律、解释政策的有力途径。区政府一方面从形式上着力调整复议文书的结构,规范用语;另一方面从内容上重点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通过提高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对申请人进行解疑、说服和教育,避免诉讼,力争将争议化解在复议程序中,同时对行政机关的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导。
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重点
区政府在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实施层级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虽然做了积极的努力,工作中也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但对照《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还有差距。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区委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区政府在宣传、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市政府加强和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相比,我区的行政复议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仍有大量的行政争议游离于行政复议之外,公民通过行政复议这种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还有待提高,与实现通过行政复议达到切实化解行政矛盾的目标还有差距。
2、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不作为以及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在行政复议中被纠正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凸显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需不断提高。
3、行政复议机关的硬件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
目前复议机关没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和专门的公开听证场所,不能满足越来越多当事人公开听证的需求,也无法满足行政机关履行公开听证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需求。
(二)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首次将行政复议工作写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市政府制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2007年8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区政府在今后的行政复议工作中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此,区政府对今后行政复议工作有以下打算:
1、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拓宽行政复议的宣传途径,方便公众了解和认识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优势,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和认知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使公众自觉自愿地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功能。以《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抓住“行政复议工作年”和“矛盾化解年”的机遇,结合“五五”普法工作、“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实施日,进一步宣传和普及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各项社会基础法律知识,推动全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
2、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复议审75pt; LINE-HEIGHT: 30pt">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矛盾的作用,保障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积极创造条件,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确保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
3、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对外窗口,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区政府将建立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加强与区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与信访复查工作的衔接制度,加强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奠定基础。同时,加大力度对区属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转变行政工作观念,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培养和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全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区政府将以此次区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开展执法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不足,从有效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以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工作的重心和着力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努力开创区政府法治工作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计划安排,今年7月至9月间对《行政复议法》在朝阳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为了做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副主任孔德琴担任,副组长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侯湘君担任,检查组成员包括25人,由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
在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孔德琴的带领下,执法检查组对《行政复议法》在我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采取听取区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情况的汇报、旁听案件公开审理等形式,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现我受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将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八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
八年来,区政府始终坚持将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出发点,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落脚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实施,全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区政府设置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配备了专门的复议工作人员,承担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宣传广泛,效果明显。一是通过定期编辑并向全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送《领导干部学法ABC》、《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读本》实用手册等形式,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二是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行政复议法》。在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中,将行《政复议法》的有关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介绍。在各街道办事处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置了法律信息查询索取窗口,确保百姓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三是注重对重点岗位人员的《行政复议法》知识培训,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措施得力,成绩显著。《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在实??和程序,相继建立了复议申请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完善了听取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所持意见的程序,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纠纷。
朝阳区经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为42个,年实施行政处罚两百余万起(次),核发行政许可10余万件。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区政府共接待行政复议来电、来访、来信万余起(次),涉及行政复议事项1000余件。通过答疑解惑和调解,在立案前化解600余件。在进入审理程序的393件案件中,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有100余件。在区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中,70%以上的当事人复议之后没有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在近30%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截止到目前无一例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判原复议决定。区政府历年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始终走在全市前列,在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考核中名列前茅,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上,朝阳区还做了典型发言。大量复议案件的办理,不仅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案件平均纠错率为14%,规范了政府自身行为,有效推进了全区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现存的问题和难点
八年来,全区虽然在贯彻《行政复议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群众需求和全市加强和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主要是:
(一)《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行政复议法》在社会各阶层的知晓度还不够高,群众利用《行政复议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有待提高,仍有大量的行政争议游离于行政复议之外,通过行政复议达到切实化解行政矛盾的目标还没有实现。
(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不作为以及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在行政复议中被纠正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凸现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需不断提高。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硬件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目前复议机关没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没有专门的公开听证场所,不能满足越来越多当事人公开听证的需求,也无法满足行政机关干部旁听案件公开听证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需求。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即指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目前,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中,特别是履行决定、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确认决定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中,部分决定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三、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全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委员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2007年8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为《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宣传工作要结合《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把握“三个并重”,即:“宣传复议知识为主”与“以案说法为主”并重、“向群众宣传为主”与“向领导干部宣传为主”并重、“向行政机关宣传”与“面向社会宣传”并重。通过宣传,要让群众了解复议制度,并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权;要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解复议制度,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并接受、履行复议决定,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强化各行政机关的调解意识,积极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化解矛盾。任务重的部门、系统可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在强化各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构建全区行政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统一协调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加大投入,改善复议机关办案条件,扩大公开审理范围。公开审理复议案件是大多数当事人的要求,它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为复议机构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平台,同时也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复议决定也便于为当事人接受。目前,由于区复议机关办公条件有限,大量案件无法安排公开审理,不利于化解纠纷。应尽快改善复议机关的办案条件,研究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则,除对个别案情简单、当事人不便到场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审理。
第四,加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下级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是必须坚决执行的行政指令,不得有任何延误。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朝阳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认为报告对区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我区的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区政府设置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配备了专门的复议工作人员,承担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开展宣传,注重效果。一是通过定期编辑并向全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送《领导干部学法ABC》、《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读本》实用手册等形式,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二是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宣传《行政复议法》。在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中,将《行政复议法》的有关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介绍。在各街道办事处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置了法律信息查询索取窗口,确保百姓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行政复议法》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三是注重对重点岗位人员的《行政复议法》知识培训,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相继建立了复议申请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完善了听取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所持意见的程序,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纠纷。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区政府共接待行政复议来电、来访、来信万余起(次),涉及行政复议事项1000余件。通过答疑解惑和调解,在立案前化解600余件。在进入审理程序的393件案件中,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的有100余件。在区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中,70%以上的当事人复议之后没有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在近30%的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截止到目前无一例被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判原复议决定。区政府历年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始终处于全市前列,在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考核中名列前茅,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会上,朝阳区还做了典型发言。大量复议案件的办理,不仅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案件平均纠错率为14%,规范了政府自身行为,有效推进了全区的依法行政工作。
针对目前全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实际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2007年8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为《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宣传工作要结合《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坚持宣传复议法律知识与宣传其他行政法规并重,坚持向群众宣传与向领导干部宣传并重。通过宣传,要让群众了解复议制度,并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权;要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解复议制度,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并接受、履行复议决定,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强化各行政机关的调解意识,积极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化解矛盾。任务重的部门、系统可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在强化各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构建全区行政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统一协调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加大投入,改善复议机关办案条件,扩大公开审理范围。公开审理复议案件是大多数当事人的要求,它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为复议机构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平台,同时也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复议决定也便于为当事人接受。目前,由于区复议机关办公条件有限,大量案件无法安排公开审理,不利于化解纠纷。应尽快改善复议机关的办案条件,研究制定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程序规则,除对个别案情简单、当事人不便到场的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审理。
(四)加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下级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是必须坚决执行的行政指令,不得有任何延误。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
朝阳区2007年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财政局局长 尚焰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干部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氛围,促使我区经济蓬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稳步推进,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根据目前情况预测,全年财政能够超额完成人代会批准的收入任务,预计全年财政收入完成125.8亿元,增长18%,据此测算全年财力87.79亿元,全年超收财力3.52亿元。
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以“全力迎接奥运、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工作的要求,按照“集中财力、统筹兼顾、保证法定、突出重点”的原则,超收财力在保证法定支出依法增长的前提下,重点向奥运、民生等领域倾斜,主要体现在: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工作,为奥运赛事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致力于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全力保障我区的安全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超收财力拟安排具体项目为:
1.教育法定支出18000万元;
2.公检法等部门加强技术装备配备经费5040万元;
3.街乡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3560万元;
4.环卫中心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更新设备经费3000万元;
5.“节能减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
6.武装部新建民兵训练基地设备经费890万元;
7.城市数字化管理专项经费600万元;
8.农村地区“城中村”贷款贴息1110万元。
以上收支相抵,实现平衡。如果年底还有超收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全部用于奥运及和谐专项资金支出。
注:根据今年预算执行情况预测,除教育支出以外,其他各项法定支出均可达到法定增长要求,教育支出还须安排18000万元以保证达到《教育法》规定的增长要求。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朝阳区2007年
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决议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朝阳区2007年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审议的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整理汇总,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构研究处理;有关机构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或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四、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做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朱春霞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1988年5月22日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此后,分别于1997年7月和2000年7月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议事规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对本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地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参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我们对议事规则进行了清理、审核。其中,有个别条款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进行修改。此外,还需要按照监督法补充相关内容。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共8章52条,比修订前增加3条,其中在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部分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在第六章质询部分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补充的内容主要有:
一、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1、监督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了“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交专项报告的具体程序,议事规则对此无明确规定,建议增加一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审议的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2、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文件形式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府两院”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议事规则缺失了程序和公布的内容。因此,建议将二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或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质询
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须作补充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本条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质询案的答复形式,二是答复的处理。
监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监督法的规定比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答复的处理内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鉴于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质询案答复的时间,使质询案的程序更加完整。建议将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拆分为两条,规定答复形式的内容作为一条,规定答复处理的内容作为一条,另外,参照市规则,增加一条规定答复时间。
其中,规定答复处理的内容按监督法的精神修改为:“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规定答复时间的内容为“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做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修正案(草案)》已经印发,请予审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通过)
(2000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
(2007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准备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同时一并送达。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或由办公室主任转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参加有关的视察、调查、座谈等项活动,准备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人,人大街工委主任,地区代表小组组长,区人大代表,乡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允许本区公民参加旁听。会议内容不宜公民旁听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二十天提出。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必须附有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或座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政绩,并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案时,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不适当决议、决定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交有关机关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提议案的机关、提??对准备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对议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前一天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可以邀请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较多时,是否由报告机关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审议的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或要求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办公室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对本级总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的本区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六月至九月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应当有利于接受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依法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区政府本级决算。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做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力求扼要。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六条 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法律、法规对表决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表决方式没有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记录,整理存档。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和其他主要文件,刊登常务委员会会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体区人大代表。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 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朝阳区
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修正案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承担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及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区人代会提交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书面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区审计工作报告),作关于预算管理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四项:“(四)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情况。”
五、第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预算支出安排、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区级预算调剂涉及预算科目超过30%,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八、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区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九、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十、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十一、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四条第十项:“(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区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三、制度名称修改为:“《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
(试行)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吕洪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监督法》和《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监督工作,区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办法》的修改过程
今年以来,在主管主任的领导下,财经工作委员会先后召开了6次座谈会,听取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处的修改建议,征求了区发改委、农委、教委、文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预算编制、执行部门的意见,邀请区人大财经顾问、专家教授参与了修改工作的全过程。修改中把握了三个对接,即:与《监督法》对接;与《监督条例》对接;与朝阳区区情对接。内容上把握三个原则,即:与《监督法》矛盾的删除;与《监督法》一致的保留;《监督法》不明确,实际操作可行的保留。在此基础上,召开了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了《办法》修正案(草案)。同时,征求了区人大主任、副主任、各委室主任及区政府的意见。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的修改共涉及13项内容,其中增加9项,修改3项,删除1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此次对《办法》的补充和完善主要依据《监督法》。因此,建议在《办法》的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监督法》第二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建议在《办法》第五条增加:“作关于预算管理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3、《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预算调整方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建议《办法》第四条增加“征求意见”、第二十条“初步审查”改为“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去掉“初步审查”。
4、《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预算安排的文化、卫生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建议在《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
5、《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建议在《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增加“资金到位”、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增加“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监督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在《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相应的内容。
7、《办法》第六条规定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区级预算时,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意见。为了使本条规定得到更好的落实,建议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情况”。
8、《办法》已试行两年多,正式实施的条件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修改后,正式施行。
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
(2005年5月17日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区级决算和区级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监督预算的执行。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级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承担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及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区人代会提交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书面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区审计工作报告),作关于预算管理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区级预算时,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预算内、外资金,编制综合预算。
第七条 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对区财政部门提交的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级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
(六)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
(一)贯彻《预算法》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基本原则情况;
(四)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情况。
(五)预备费设置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代会召开会议之前,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将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意见整理后,转交区人代会预算审查机构,供审议时参考。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区级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级各部门预算。区级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复情况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预算支出安排、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区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预算方面的制度、决定;
(二)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区级预算调剂涉及预算科目未超过30%的方案;
(四)批复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决算;
(五)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本年度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听取报告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调查结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10月份,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用于重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代会报告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区级预算调剂涉及预算科目超过30%,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区人代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区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情况;
(三)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完成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九)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的30日前,应当将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依法纠正和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区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决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纠正,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结果。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四)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而不纳入的;
(五)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落实的;
(六)不及时答复区人大代表的询问或质询的;
(七)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或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职务。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议案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既有不一致的地方,也有缺失、不完善的方面。因此,现提请审议废止《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
2007年10月19日
关于提请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说明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务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侯湘君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88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施行,1995年、2000年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了两次修正。《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程序、范围和形式。依据《监督法》,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确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存在较多缺失、不完善的方面,并与2007年3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办法》是依据《宪法》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经全面审查,主要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确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存在较多缺失、不完善的方面,并且制定《办法》的重要法规依据已经废止,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建议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对该《办法》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依据《监督法》和《关于朝阳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办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朝阳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立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按照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区人大代表的决定》,2007年9月20日、21日,和平街地区小黄庄、胜古庄、樱花园混合选区补选付义军;呼家楼地区北街选区补选胡建三;奥运村地区南部选区补选胡良森为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3名同志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确认3名同志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共有代表412名。
关于补选3名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情况说明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立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和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补选3名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在区补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和平街、呼家楼、奥运村3个地区的共同努力下,自8月1日至9月29日,经过补选准备工作、宣传及选民登记、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四个阶段的工作,圆满完成了补选3名代表的工作。
这次补选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3名,在出缺代表的3个选区共有选民18319人。
经过选民充分酝酿讨论,3个地区分别于9月20日、21日在3个选区设置27个投票站、26个流动票箱,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18112人,占选民总数的98.87%,赞成付义军、胡建三、胡良森为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民全部超过原选区选民的半数。
2007年10月15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补选的3名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符合选举法的规定,代表资格全部有效。特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关于召开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div>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建议议程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选举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人大代表分团及代表团召集人建议名单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
(草 案)
(2007年10月 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主席团:(51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五一 于良佐 于 敏(女,满) 马 龙
王小毛 王力军(女) 王少峰 王文远
王姮隽(女) 王瑞林 王 毅 孔德琴(女)
付义军 朱家麒 乔竹兰(女) 刘宇辉
刘丽平(女) 刘希泉 闫金山 闫学锋
牟燕东 李 国 李彦田 李振启
李 琪 杨文良 杨泰峰 杨 霆
连玉明 肖兴国 佟克克 辛荣军
宋连娣(女) 张玉昆(回) 张 岩 张 洋
张富生 张德亮 陈 刚 武清林
昌延力(回) 赵永山 费 珉(女,满) 绛 云(女)
聂启明 高吉喜 崔源声 程连元
滑明达 蔡 勉(女) 戴继楼
秘书长:闫学锋(兼)
关于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的说明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朱春霞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主要由中共朝阳区委常委、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主席团成员共51人,秘书长由闫学锋兼任。
特此说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付义军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和平街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建三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呼家楼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刘春成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局长职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勇为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局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决定(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马勇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沈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李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鹏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沈岩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涛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
全军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副庭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侯湘君、郑宇、冯志茹、董兆梅、周晓蕾、赵小杰、司爱华、王菁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增补决定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同意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补40名人民陪审员。
关于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提请区人大
常委会拟任命的1名庭长、3名副庭长
的考察报告和说明
——2007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侯湘君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新生根据本院工作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刘鹏同志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沈岩同志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李涛同志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全军同志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人民法庭副庭长。
依据2005年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会同区委政法委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提请的刘鹏、全军两名拟任命人员进行了考察。需要说明的是,沈岩、李涛两名同志是2006年11月经过区人大常委会任前考察被分别任命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和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的,本次提请任命只是工作岗位调整,所以不再进行任前考察。全军同志是2007年4月经过区人大常委会任前考察被任命为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本次考察只进行民主测评和工作实绩考察,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现将对刘鹏、全军两名拟任命人员的任前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方式
考察是严格按照《关于对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程序进行的:
一是召开了由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参加的动员会,详细说明了考察的目的、依据、程序和要求;
二是组织44名法院中层以上领导,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2名拟任命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
三是采取同中层以上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谈话的方式,对2名拟任命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征求了意见;
四是对刘鹏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考试;
五是在全区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公示。
二、考察结果
通过与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相关部门人员谈话,我们了解到,李新生院长提请拟任命的刘鹏、全军两名同志,均能够在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勤政廉洁,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工作能力。从民主测评的结果看,93%以上的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同意2人拟任;从法律知识考试结果看,刘鹏的成绩是97分。在公示期间,考察组没有发现有影响拟任命人员任职的重大问题。
通过考察,我们认为,李新生院长提请的刘鹏、全军两名同志符合任职条件,同意报请区人大常委会表决,特此报告。就职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文山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于2007年8月15日被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任命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任命既凝聚着全区人民的希望和重托,也是对我个人的莫大信任、鞭策和鼓励,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决心在区委、区政府和本院党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以维护公平正义、建设平安朝阳为目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管好业务,带好队伍,主动接受监督,以优异的工作业绩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现将
一、认清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我负责分管侦查监督处工作和案件督察室工作。侦查监督工作是我院的主要业务工作之一,侦查监督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其职责包括三个方面,即“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是审查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决定逮捕的案件,并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不予逮捕)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是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或者对于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侦查活动监督是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2006年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3763人,自侦部门移送决定逮捕29人,占全市批捕案件总人数的13.5%;案件督察室是我院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院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为领导决策及业务部门考核办案质量提供依据。从而有效保证全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保障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因此,上述工作任务重、标准高、责任大。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对由本院管辖的由公安机关或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种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依法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讨论,依法对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实行监督;
(五)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加强对各业务部门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七)分析、研究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及业务部门考核办案质量提供依据;
(八)负责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九)对检察长负责,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汇报。
二、严格工作标准、争创一流业绩
朝阳区是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龙头,朝阳检察院是全国先进检察院,这就要求检察院各项工作必须服务、服从于朝阳区发展的大局,以维护公平正义、建设平安朝阳、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按照“公正、精品、高效、和谐”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通过办好案件,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确保分管部门的工作成绩在全系统各项评比中位居前六名,并力争前三名;努力培养全市及全国知名的侦查监督办案能手,积极推进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
三、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工作进步
我是从检察院纪检组长的岗位上被任命为副检察长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抓纪检监察、案件督察拓宽到主要的业务领域。虽然自己曾从事过二十余年的批捕业务工作,但是,这几年检察系统各项业务工作发展迅猛,规范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及要求也不断提高,新型犯罪、复杂疑难案件逐年上升,案件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司法理念也日趋成熟。这不仅对侦监工作,而且对案件督察工作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将在新的岗位上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一)加强自身学习,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不论是侦查监督工作,还是案件督察工作,都要求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理论水平。为此,我将遵守各项学习制度,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和法律理论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增长本领,为履行职责夯实基础。
(二)以维护和谐稳定为第一要务,努力抓好审查逮捕工作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审查逮捕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在新形势下,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继续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对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严的“双重”方针,突出打击重点,特别是高度关注并认真办理“涉澳”刑事案件,做到严审细查、快审快结;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不断增强大局观念、政策观念,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积极运用侦监职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宗旨,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第一关的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此,要不断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深挖案源和线索,注重监督的实际效果,使该项工作取得新突破。特别是积极与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达到对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同时,充分运用引导侦查取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办案人员中树立大控方意识,加强检警合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促进侦查质量的提高,特别是要进一步落实与公安机关、我院起诉部门及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刑事诉讼环节的联系与配合;积极创新监督方法,以集中、类案监督的方式,积极争取建立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侦查监督工作的制度,增强监督实效。
(四)以狠抓办案质量为根本保障,加大督察考核力度,努力提升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具体体现,为此,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体系、考核评价体系,确立案件质量监督的范围,丰富案件质量监督的方式,严格履行对于全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完成《案件质量督察报告》,全面掌握各个办案环节的动态状况,健全科学、高效、规范的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以长效机制建设为措施,促进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增强信息调研质量为突破,努力提高服务能力
(五)以狠抓队伍建设为根本基础,努力促进业务建设
队伍建设是业务建设的根本基础和前提保障,为此,将以队伍建设带动业务建设,以人才建设推动工作发展为基本思路。逐步推进以侦查监督办案能手为业务标兵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从而推动侦监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加强有针对性的学习和教育培训,努力培养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侦监队伍,打造全院教育培训活动的品牌;同时积极塑造办案能力强、表达能力强、文字能力强、理论功底强、学术影响力强的优秀侦监人才,在全市乃至全国的业务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为前提,抓好特约监督员工作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各项职权的前提和根本保障,为此,我们将进一步为人大代表监督畅通渠道;不断丰富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及时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重点案件和工作,主动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督办的案件,及时反馈办理过程和结果;进一步完善制度,使我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和特约监督员工作更加规范,为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支持和坚实保障。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新北京、新奥运”为朝阳区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各项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置身于这样的历史时期和工作岗位,我深深地感到使命的光荣和责任的重大。我有决心、有信心,在区委和我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区政府的支持下,与所分管部门一道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全区人民和各级领导的信任与厚爱。
以上是我的就职报告,有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对《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的审议意见
(2007年6月14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会议同意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决定批准审计报告。
会议认为,审计报告如实反映了区政府贯彻执行《审计法》、《监督法》和《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依法审计的工作情况,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评价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整改上一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给予肯定。为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审计监督效果,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针对街道系统未编制部门预算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抓紧开展基础工作,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加大对预算执行、部门决算、重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预算管理和决策方面的作用。
二、针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量虚高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环节的监管,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加强对奥运及相关工程的跟踪审计,确保实现“阳光奥运”。
三、认真落实《监督法》,根据审计报告意见,对此次审计报告中查出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落实整改措施,重点跟踪整改情况。进一步增强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依据《审计法》,强化对财政收支的效益审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以及对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有计划定期审计。通过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朝阳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
《区政府关于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审议意见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区政府《关于朝阳区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建议。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认真落实。现将截至2007年7月底前的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强化审计监督
针对街道系统未编制部门预算问题,区财政部门专题研究,拟于2007年10月,着手开展街道部门预算编制的调研工作。调研工作将以促进各项改革为目的,体现“三个结合”:即与城市管理改革相结合、与街道财政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结合,强化街道财政财务基础工作,完善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促进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化。
区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目前,正在和将要开展的审计项目有:对区绿化局、区科委等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对八里庄、朝外、和平街等街道办事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对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市级涉农资金、绿化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奥运工程项目审计。审计工作立足查找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在查深查透的基础上,分析机制和体制中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在2006年对世青赛赛事经费、慈善资金审计结果进行公告的基础上,2007年继续尝试对奥运场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增强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并为研究建立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管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区审计等相关部门就两年来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分析了问题的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我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对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沙滩排球场馆、“城中村”及“边角地”整治、燃煤锅炉改造、清仰河和“562”水治理(5条干渠治理工程;62条排水沟治理工程)、朝阳体育馆修缮等工程的全程跟踪和现场监督,突出对合同变更、工程洽商的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实现“廉洁奥运”。同时,加强对金盏医院、公安朝阳分局治安拘留所等代建制项目的审计,突出对代建项目管理的监督,规范代建行为。
此外,区发展改革委将于近期召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专题研究完善我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责任和具体要求。
三、督促问题整改,促进规范管理
对《关于朝阳区200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整改。
问题一:5个街道的拆迁补偿和房屋租金等非税收入2919.37万元,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整改情况:4个街道已按规定上缴,金额2300.59万元,六里屯街道办事处正在落实中。
问题二:2个部门收取的拆迁款、项目合作租金以及下属单位上缴款项等3012.82万元,应纳入而未纳入预算管理。
整改情况:有关款项已调至结余等科目,并结合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一并考虑,纳入预算管理。
问题三:13个单位存在专项资金未按时拨付、未及时使用、结余资金滞留部门等问题,资金使用效率、效果不理想,涉及资金1780.69万元。
整改情况:对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多数单位已拨付到使用单位;结存在部门的资金,要求按照区《结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动用时报财政审批。
问题四:14个单位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金额282.7万元。
整改情况:区医院管理中心等5个单位已将专项资金原渠道冲回或用自有资金弥补,其余正在落实之中。
问题五:因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多计工程量、重复计费以及计算错误等原因,多计工程成本,审计共核减工程款2825.85万元。
整改情况:相关单位已按审计意见予以核减。
此外,对于部分单位重建设、轻管理以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为减少或杜绝问题提供机制保障。
四、探索效益审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区审计部门继续探索效益审计,2007年内将完成对区科技专项资金、农村建设资金、市级培训中心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反映资金管理薄弱环节,揭示因决策不科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评价资金的效益及效果。同时,结合预算执行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促进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资金管理。
针对我区实际,审计部门还将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为目标,有计划地对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定期审计。
此外,对报告所反映的、目前尚未落实整改的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意见,于2007年底前纠正或改进。届时,我们将汇总落实结果,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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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
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
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6月14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对区政府贯彻实施《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会议同意该项报告。
会议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三年来,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体现在:
一、组织网络健全,措施有力。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工作网络;制定了《朝阳区2005年至2007年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倒排工期”工作预案》,制定了《2007年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折子工程》,为全面完成奥运场馆周边无障碍环境建设任务奠定了基础。
二、宣传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结合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区,发挥电台、网站和报刊等媒体的优势,采取制作宣传片、宣传展板、画册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了市民对《条例》的知晓度。
三、工作重点突出,成绩显著。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三贴近”原则,重点抓了新建项目等八个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2005年,荣获“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先进区”的荣誉称号。
针对目前全区贯彻实施《条例》的实际情况,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到严格依法履职。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提高各社会单位自觉对《条例》的知晓度,促使各社会单位按照《条例》要求自觉配合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并承担起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二、全力做好迎接奥运会、残奥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决战年的工作。要按照工程质量达标的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奥运功能区、奥运场馆周边、北京商务中心区、驻华使馆周边地区和电子城西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任务,完成对奥运会、残奥会指定医院、饭店及重点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及周边区域内商业、餐饮、文化、银行、邮局等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任务。
三、进一步扩大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范围。在完成全市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的小型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包括街道(地区)办事处、对外服务大厅、社区(村)办公地点、残疾人活动室等,争取让社会环境的每一个角落都做到无障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畅行无阻,为全社会成员创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环境。
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全力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规划朝阳分局、区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带头做好执法工作和技术检查工作。区残联、区老龄委、区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做好监督工作。对不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屡次拒绝改造或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现象,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建立健全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制。要在大力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的同时,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定管理和维护制度,落实责任制。对任意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建议。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认真落实。现将办理情DENT: 23.75pt; LINE-HEIGHT: 30pt">一、以“无障碍推动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落实《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7年8月16日,市残工委正式启动“无障碍推动日”活动,确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6日为全市“无障碍推动日”,同时设定了每次的活动主题。区无障碍督察队根据第三季度以宾馆饭店和医院为活动主题的要求,于8月16日当天对长富宫饭店等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也于当月,对辖区内的奥运指定宾馆、饭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现场,向经营单位宣传了《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宾馆、饭店无障碍设施改造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提出了完成改造的时限要求。
为更好地开展“无障碍推动日”活动,我区正着手制定《朝阳区无障碍推动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每个月的检查、宣传重点,开展区、街道(地区)、社区(村)三级无障碍月检查、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也根据每月的工作重点,对本系统、本行业进行检查,并在开展检查的同时,采取设立宣传主会场、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条例》以及通过朝阳有线台、朝阳报等新闻媒体进行报导等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促使各社会单位自觉按照《条例》要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承担起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同时,提高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使群众认识到无障碍设施不仅为残疾人服务,也为每一名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引导群众关心支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以成功举办奥运会、残奥会为依托,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认真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
为成功举办2008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确定了以奥运功能区、奥运场馆周边、北京商务中心区、驻华使馆周边地区和电子城西区为重点区域,以奥运会、残奥会指定医院、饭店及重点旅游景点、商业网点为重点单位,全面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工作思路。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制定行业无障碍改造工作计划,执行定期检查、季度上报制度,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在审批过程中,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对辖区内的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申报,在受理、审批、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凡是没有在申报施工图纸中标注无障碍设施专项说明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过程中,区建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加强工程监察,对未建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的单位,不予通过验收。区市政管委承担了道路盲道及路口坡化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区绿化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文化委、区体育局等部门,承担了本部门所管理单位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区委宣传部自2007年7月1日起,在朝阳有线“一周新闻综述”节目中加播了手语主持。到目前为止,全区2007年无障碍设施改造总任务已完成过半。区文化委、区体育局以及辖区内的银行、邮局、学校,已基本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任务,奥运指定宾馆、饭店等已完成70%的改造任务。区残联、区妇联、区老龄办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联合对宾馆、饭店、商业、体育场馆等重点单位开展了月督察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职能,对破损的无障碍设施进行修复,对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现象进行制止,并对严重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合理使用。下一步,我区将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中、高层居民楼开展认定工作。
三、以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公共建筑设施改造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营造方便、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不只是为迎接奥运会、残奥会,更是一项造福于人民的长期性工作。无障碍环境是方便群众日常生活的安全环境,更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无障碍设施
2007年,区卫生局制定了完成10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的工作目标,并专门提出了各中心(站)必须配备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卫生间、扶手、低位窗口等设备的要求。现已启动了30个中心(站)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可全部完成。
(二)改造居民楼无障碍设施
在已经完成全区80%中、高层居民楼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的基础上,我区将在2007年全部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中、高层居民楼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并尽可能为低层楼安装扶手。目前,已完成近50栋居民楼的改造工作,并通过区无障碍监督员对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存在争议的居民楼进行认定,避免出现因不规范改造给群众带来新障碍的现象。
(三)改造重残人家庭无障碍设施
为实现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无障碍的目标,区残联启动了为53名重度肢残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改造预算资金22万元,预计2007年9月底前完成。
四、以无障碍设施长效使用为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全力加强管理和维护
我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2007年7月,区政府将无障碍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纳入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同时,按照2007年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的要求,区市政管委、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区残联正在联合制定《朝阳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改造、管理和维护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责任。对群众举报的恶意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在贯彻执行《条例》的三年时间里,我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们将在区人大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大力推进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为构建朝阳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特此报告。
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对《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6月14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报告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客观的总结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今后工作的设想。会议同意该项报告。
会议认为,2002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秉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以“法律加政策指导办案,方法加纪律妥善办案,素质加经验高效办案”的工作思路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运用抗诉、驳回等多种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达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与此同时,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和解等新的监督方式,有效化解纠纷,减少缠诉,力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监督意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大胆实践
在当前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立法上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区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树立敢于监督的思想,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已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断探索新的监督形式、方法和程序,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二、履行监督职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只有极少部分案件符合抗诉条件,应该依法进行抗诉,大部分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或者存在争“一个理”、“一口气”现象而进行申诉的。区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依法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主动与法院沟通,争取法院的配合联动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配合与支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法院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一方面通过建立联席会制度,在调卷、出庭、改判、支持公诉等环节上加强配合,畅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渠道。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化解矛盾;对于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采用检察建议、抗诉等多种形式,灵活地进行检察监督,可以促使法院自身启动再审,也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再审,从而达到既维护法律尊严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增强监督能力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法学理论发展很快,审判中各种新问题、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需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功底。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民事行政检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区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的报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年六月,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会上,各位常委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区人大常委会向我院发出《关于办理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的通知》(朝常办发[2007]13号),接到通知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依法强化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针对朝阳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化检察改革,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丰富民事行政检察理论,加强检务实践,积极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探索民行检察化解矛盾的新方式,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要高度认识息诉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创新方法,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诉求不合理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疏导和稳控工作,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辖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重复访和越级访。二是研究探索科学的息诉方法,总结好的的经验,将息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息诉方案,既要有常规的息诉方法,又要有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门方法,确保息诉效果;既要化解平息已有的社会矛盾,又要注意避免因我们的工作不到位而产生新的矛盾。三是加强对申诉前的风险告知、程序告知、诉讼权利告知;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通过充分的说理,使申诉人理解不立案、不抗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减轻结案后的息诉工作压力。
三、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环境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从维护大局出发,尽可能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保证监督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继续遵循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完善机制、增强互信的原则,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双方原有工作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监督工作情况、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案件再审等问题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审监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加强业务信息的互通,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人来人往,对具体案件多交换意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监督实效,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共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加强民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按照公正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证公正执法。为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多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个人自学、集体讨论、参加专业培训和向专家咨询请教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提高干警的专业化水平,保证案件质量,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具有较高检察职业道德、熟悉法律知识和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民事行政检察干部队伍,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五、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加强规范内部监督
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性质、受案范围和工作程序等内容,通过多种渠道拓宽案件来源;同时积极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维权、依程序诉讼,积极举证和正确行使诉讼权的意识,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程序,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程序,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
我院在今后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整改措施,以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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