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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
| 2006-10-24 14:29: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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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28日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6日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行职权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及《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信访接待室(下称信访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由负责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分管,由办公室主任主管。
(三)建立由办公室主任牵头,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加的信访联席会,协调解决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四条 信访工作原则与方式
(一)信访工作应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依法妥善处理问题;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方式以转办、交办、督办、催办为主,以现场调查,到责任单位协调解决为辅。还可以采取其他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式。
第五条 信访室的职责和任务
(一)承办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承办单位发函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认真、及时办理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对重大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和分管主任报告,必要时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四)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区(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七)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及督办
(一)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及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领导审阅批示的意见办理;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反映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办理;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相关工作机构分别办理。
(二)全国、市、区人大代表以书信形式或转交信访人书信,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按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全国、市、区人大代表以书信形式或转交信访人的信访书信,向区人大办公室或信访室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办理;全国、市、区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反映自身、亲友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信访问题,按照普通信访事项办理。
(三)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由信访室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经有关领导批示由信访室办理的,由信访室负责查收、登记、按规定的期限,督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五)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当逐件登记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目的及内容,明确记录处理意见或问题归口单位,以便查询。需转由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件之日起15日内转交。
第八条 信访件的交办、办理期限
(一)反映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登记后送办公室主管领导阅处,办理结果按领导批示由相关工作机构及时答复;
反映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事项,分别转交上述机关办理,并附转办函件;
反映区人大代表、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问题的信访事项,登记后转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办理。
(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件、代表信件及其他需要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的信件(包括上级国家机关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件),登记后转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函件,并办理机要交换手续,7日后,向承办单位查询是否收到情况。
(三)对转办、交办或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件,信访室以编号“[ ]朝常信或访字第 号”函件发函。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要有记载。
(四)承办单位对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收到信访件60日内呈报书面报告,并直接答复信访人,逾期不能提供办理结果的,应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涉法涉诉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在收到信访件30日内呈报书面报告,正在办理当中的,按法律程序规定的结案期限答复信访人并报告结果。
特殊、紧急信访问题,信访室可以限期或以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要求承办单位做出答复。
第九条 信访室向承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按-INDENT: 21pt; LINE-HEIGHT: 27pt">(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而未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报告未解决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涉法、涉诉案件申诉人指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错误判决或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对申诉人指控内容和所持异议做出答复,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对提供明确线索的检举、控告,承办单位必须针对检举、控告的内容作出答复。
(六)对批评、建议类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向信访人通报,征求信访人意见。
(七)对上级国家机关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重复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应当说明事情发生、发展和问题解决的过程,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答复意见,应当责成承办单位按照要求重新办理。
报告办理进度的,不视为已经答复。
(八)承办单位逾期未答复的,信访室以口头或致函进行督办,对督促后仍不答复的承办单位,在信访联席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信访信息与调查研究
(一)通过各种信息网络,与相关部门沟通信访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以利于信访问题的快速传达、调查、解决。
(二)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了解本区信访人向该办反映的信访问题及有关情况,汇报市人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三)信访室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的应由上述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室定期以《区人大信访信息》和《区人大信访专报》的形式,分析近期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情况及突出问题,必要时提出建议,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工作机构参考,并向区属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向有关工作机构提供相应的信访信息。
(六)信访室要深入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的方法和规律。
第十一条 异常上访情况及处理
出现以下异常上访情况,信访室应及时向主管和分管领导报告,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和责任单位到场进行处置:
(一)信访人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室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
(六)以信访活动为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待群众要态度和蔼,诚恳耐心,处理信访问题要依法、公正、及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泄露国家秘密和信访秘密的;
(二) 越权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 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隐匿、销毁、丢失信访件的;
(四) 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六)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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