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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接受陈宏志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1月7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陈宏志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接受陈宏志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