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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时春岗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2月27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时春岗代表辞去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25年2月27日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时春岗代表辞去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