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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闫俊瑛代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6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由闫俊瑛代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6年6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由闫俊瑛代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