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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换届选举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总支换届选举办法
                          (草 案)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人大常委会党总支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新一届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委员会负责。
(三)党总支委员会设置7人。
    (四)根据《条例》规定,党总支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选举时,到会的正式党员(含委托投票)的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到会党员(含委托投票)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在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产生。经过两次选举后,大会不再进行选举。
    (五)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委员候选人分别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报告所得票数;宣布当选人的名单时,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六)填写选票时,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同意选票上某一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名字上方的方格内划“0”,不同意的在其名字上方的方格内划“×”,如要选候选人名单以外的,请在空格栏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名字上面的方格内划“0”,无符号为弃权。每张选票所同意的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名额的选票无效。
    (七)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不是候选人的同志担任。由上届委员会推荐,党员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的职责是:负责整个选举的监督工作;负责清点核对参加选举与投票的党员人数;检查票箱,发票、清票和计票;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
(八)党员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含委托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时,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则选举无效,必须重选。
    (九)本选举办法须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届党总支委员会根据《条例》精神处理。



            
 
 
201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