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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出立法意见建议126条,汇总上报53条

被采纳4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28日

 一、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切实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有关报道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2.立法意见建议:建议删除“切实”,区分法言法语与公文的表述。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切实”二字已被删去。

 二、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立法意见建议:《草案》第十二条和第七十五条对于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的征收、征用、补偿等规定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细化应急征收、征用的主体、对象、区域(包括跨区域征收、征用)、审批和实施程序、征收征用的限度以及补偿标准、救济途径等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具体补偿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为各地出台相关规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统一程序、方式、标准,便于今后统一执行。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第十二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应急征收、征用的主体和对象进行了细化。

 三、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定、命令、措施等。

 应急指挥机构解散后,其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2.立法意见建议:第二十一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这一表述比较含糊,若突发事件涉及的多级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应急指挥机构,则本级人民政府就无法界定,建议修改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负有主要责任的人民政府承担”。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第二十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责任承担主体已由“本级人民政府”细化为“设立它的人民政府”。

 四、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2.立法意见建议:建议在第六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八十四条开头增加“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宣告应对突发事件管控措施的期限,及时废止”。理由:突发事件的结束影响也极为重大,与人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如影响复工、复产等。但《草案》未对突发事件的结束时间作出规定。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正式颁布的法律中,已经增加了关于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