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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立法意见建议5条,汇总上报5条
被采纳4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5日座谈会
一、1.立法意见建议:建议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定位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党的二十大中报告明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的要求。因此,“公益普惠”应当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
2.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条、第五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二、1.立法意见建议:国家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当发挥保底作用,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边远贫困地区的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同等学前教育的权利。
2.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六条 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1.立法意见建议:建议坚持国家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办园
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应当由国家予以保障。考虑到国家的财力和公民教育的多元需求,在坚持国家主导的前提下,应当鼓励社会各方办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以政府举办为主,地方财政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恐难以支撑,同时基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学前教育应当由国家举办为主,社会办学为辅。国家举办包括政府举办和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2.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1.立法意见建议:建议由地方政府编制学前教育预算进行保障并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政府和家长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机制,对城乡困难群体的扶助保障机制等。
2.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六章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