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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立法意见建议89条,汇总上报29条
被采纳2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2日
一、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立法意见建议: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增加“自觉”二字。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第二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第二十条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2.立法意见建议: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五条“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修改为“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增加“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