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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出立法意见建议81条,汇总上报47条

被采纳3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3日—2024年10月14日

 一、(一)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虽然在第十条中新增了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条款,但是仍不够细致全面。原表述为: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

 (二)立法意见建议

 有两条意见建议均提到了完善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

 1.立法意见建议1:

 建议在草案中强调监察措施对企业经营权的保障。草案新增了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保护条款,规定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根据《民法典》关于产权保护的规定,国家应对企业产权和经营权予以充分保护。监察措施的实施不应损害企业的正常经营,否则将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在企业调查中的程序保障,明确涉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建议进一步具体化该条款,明确企业在配合监察调查时的权利,如调查的范围、时限、涉案财产处理方式等,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2.立法意见建议2:

 建议将草案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第三款:“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要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1.草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内容为: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2.立法意见建议:《监察法》(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为保持该条款前后统一,建议将该款第二句话中的“或者”改为“和”,即将“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调整为“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已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