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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出立法意见建议13条,汇总上报11条

被采纳2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16日

 一、1.草案原文:

 《修正草案》第十二条: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专业等组成代表小组。”

 2.立法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部分“根据地域、专业等组成代表小组”中的“专业”表述不够明确,建议替换为“行业、领域”,修改为:根据地域、行业、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二、1.草案原文:

 《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内容为: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立法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条第四部分为“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部分,与第三十条第二部分“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部分重复,建议修改完善。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九条中已删除,仅在第三十一条中保留了相关内容,不再存在重复表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