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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立法意见建议245条,汇总上报163条
被采纳6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7日
一、1.草案原文:
《草案》第五十二条原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优化涉民营经济案件办理及执法检查流程。
理由:目前在办案执法层面,实践中存在着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同一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合并多项执法检查,以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此外,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可以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政府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影响评估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一条反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上诉通道。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二、1.草案原文:
《草案》第五十八条,原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 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范围,包括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使民营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1.草案原文:
《草案》第四十二条,原文:“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第四十二条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前增加“鼓励、支持和”,以更好地激发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四、1.草案原文:
《草案》第四十二条,原文:“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修改为“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五、1.草案原文:
《草案》第五十六条,原文:“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增加第五十七条,具体内容为“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国际化发展的法律支持,提升贸易合规能力,为民营经济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六、1.草案原文:
《草案》第七十条,原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 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依法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处分,并公开处理结果:(一)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理由:在实践中,与政府机关沟通需要民营企业投入大量时间、经理。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在承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政府机关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拖延整改的进程。如果能够明确对于政府的哪些负责人进行处分、并公开处理结果,将有效增加本法的震慑力,切实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采纳情况: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一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