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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出立法意见建议12条,汇总上报10条
被采纳1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7日
一、1.草案原文:
《草案》第七条原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履行预备役职责和义务,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以及给予处分等处理。”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将第一章总则第七条“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履行预备役职责和义务,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以及给予处分等处理”放到第九章法律责任中,重视预备役人员的待遇保障。”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协助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
(第七章待遇保障)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预备役人员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预备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预备役人员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预备役制式服装和预备役标志服饰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