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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出立法意见建议102条,汇总上报77条

被采纳5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9日

 一、1.草案原文:

 《草案》第一条原文:“为了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草案第一条最后加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一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1.草案原文:

 《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原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对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应对工作。”

 2.立法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后面加上“同时上报上级政府”。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

 三、1.草案原文:

 《草案》第十二条原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能力建设,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2.立法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修改为“……压实属地、部分、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理由:压实责任是政府文件用语,非法律术语。法律规定应该是什么主体承担什么责任。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能力建设。”

 四、1.草案原文:

 《草案》第三十条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电话等渠道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立法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报告,经查报告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任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在接到单位或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理由: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最熟悉的公共机构为公安局、消防局、急救中心等,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急情况首先想到且最方便联系的也是这些部门。所以应规定单位和人民群众可以向任何人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报告,由知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方式的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向其报告,一来方便群众,二来及时获取危急信息。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1.草案原文:

 《草案》第三十一条原文:“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除外。”

 2.立法意见建议

 建议修改草案第三十一条,删除“但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除外”部分。

 理由:删除该表述可以更加强化对单位和个人积极报告的鼓励。如果保留这一除外条款,可能会让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报告时有所顾虑,担心万一自己的报告被误判为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会因为一些难以界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嫌疑而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这一除外条款,能让他们更放心地履行报告义务,只要是基于他们所认知的真实情况进行报告,就无需担忧后续法律问题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报告环境,从而提高社会整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敏锐度。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