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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出立法意见建议572条,汇总上报497条

被采纳16条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18日

 一、(一)修订草案原文:

 《修订草案》第十条原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关心关爱困难居民;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处理化解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参与帮教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七)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二)立法意见建议

 1.意见1

 “建议修订草案完善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机制,增设残障人士、新市民等群体的专项服务条款。细化对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服务职责。”

 2.意见2

 “建议修订草案明确将物业治理纳入基层治理建设范畴。”

 3.意见3

 “建议修订草案完善加强特殊群体服务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4.意见4

 建议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七款修改为“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5.意见5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七)‘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修改为‘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6.意见6

 “建议修订草案第十条(七)后增加 “建立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每月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7.意见7

 “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居委会 “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委会”,建议明确三者在物业纠纷中的角色分工。”

 8.意见8

 “建议修订草案第十条新增条款,明确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调解物业纠纷;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共同事务。”

 (三)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倡导良好社会风俗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七)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工作;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二、1.修订草案原文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原文: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2.立法意见建议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此处,“二十户至五十户”的标准,对于基层有些一刀切,没有考虑到各种情况。建议适度增加弹性,以切合基层治理各类情况。比如,一般按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推选标准,由居民会议研究通过,或经什么标准、什么程序确定。也可以明确一个兜底条款,社区推选的代表总体不得少于多少名。”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三、1.修订草案原文: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

 2.立法意见建议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结合当前通讯、交通情况,提前10天要求有些高,如果会议必须提前10天通知才有效,那很容易造成基层违规,增加负担。如疫情防控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居民会议协商或表决,也做不到提前10天。建议缩短时间,同时保留例外条款。或者明确没有提前10天的,通过多少居民反馈率、知晓率,也可以参加。

 3.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二十六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

 四、(一)修订草案原文: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居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的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五)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二)立法意见建议

 1.意见1

 “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前款事项应当每月在社区公告栏、官方线上平台同步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需附明细凭证供居民查询”。

 2.意见2

 “修订草案中提到“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建议明确公开时限。”

 3.意见3

 “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居务公开方式、媒介及时效性。”

 (二)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的监督:

 (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居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的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五)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民的查询。”

 五、(一)修订草案原文:

 《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二)立法意见建议

 1.意见1

 “建议修订草案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时,进一步细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意见2

 “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增加“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3.意见3

 “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中提到,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议明确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三)采纳情况:

 该建议被正式出台的法律认可,相关内容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中予以体现。具体表述为:

 “第三十六条 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