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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4月14日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任期与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人大各街道工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和委员四名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由街道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一名由街道工委副书记兼任,一名由本地区人大代表担任;委员由本地区三名人大代表和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是人大街道工委的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为正科级,负责人大街道工委日常运行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街道党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决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备案。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人大代表事务助理,人选经区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备案。人大代表事务助理负责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闭会期间组织本地区人大代表和联系本地区的北京市人大朝阳团代表开展活动。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议题等,就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联系选民等活动,收集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或报告。
(二)做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汇报,对街道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执法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四)组织本地区人大代表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先进事迹。
(五)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接待、受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本地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履职情况记录,定期向人大代表反馈,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公开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七)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区人大代表选举、补选和罢免有关工作。
(八)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安排,以及本规则第八条中需经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地区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并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应有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在相关范围内印发。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等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建立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认真落实《朝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街乡人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接受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的考核。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围绕履行人大街道工委职责,组织开展工作情况等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代表活动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