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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轻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19日在朝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朝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6—2019年轻罪检察工作,请予审议。
一、朝阳区轻罪检察工作的发展背景
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2018年10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成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和制度。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区检察院在市院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置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大局中,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和基层智慧,在轻罪案件办理方式改革上不断探索,于2016年8月成立轻罪案件检察部,后在此基础上成立第三检察部,集中办理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配备检察官16人,检察官助理12人,书记员9人,以占全院刑事检察部门22 %的人员力量,承担起全院50%左右的刑检案件。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机制、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和相对不起诉等相关制度,打造具有朝阳特色的轻罪检察工作体系。
二、近年来轻罪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坚持依法履职,提升轻罪检察办案效率
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轻罪检察工作基础。打造“1333”认罪认罚从宽朝阳模式,形成覆盖全面、过程精简、层次多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即一体化布局,以第三检察部为主导,对普通轻微刑事案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2016年8月至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占全部轻罪案件的60.68%。三流程简化,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简化讯问、法律文书制作、出庭等流程,大幅提升办案效率。三方面从宽,确定不捕、不诉和量刑减让三个从宽情形,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立体化。三措施保障,通过律师帮助、公示量刑理由、规范反悔程序等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合法、自愿。
创设刑事速裁程序工作机制,优化轻罪案件办理流程。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创设快速送案收案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和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减少案件流转时间。创设远程视频讯问机制,提升讯问效率。创设法律文书简化机制。合理简化报告内容,整合结案报告、权利告知书等文书模板。创设集中出庭公诉机制,安排专职公诉人统一对大量速裁案件集中出庭支持公诉,降低出庭时间成本。2016年8月以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占全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83.33%,速裁案件平均审查期限12日,真正实现了简案快办。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制度优势,提升轻罪案件办案效率。对于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而言,批捕和起诉环节在提讯、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具有共性和稳定性,轻罪案件办理实行捕诉一体,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整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项审查职能归于同一检察官,全面深入审查证据,严把审查逮捕质量关。强化审查引导侦查,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标准,在诉讼初期就持续传递给侦查机关,有效促进侦查质量提升,加快案件办理进程。
(二)规范权力运行,严保轻罪案件质量
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细化适用标准。相对不起诉权的运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审前案件分流、完善轻罪检察工作体系的重要手段。我院研究制定《相对不起诉适用规范(试行)》,明确、细化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和适用标准。特别是针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23个常见罪名,详细列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排除条件,从正反双向规范和指导检察官用好相对不起诉权。自2017年《规范》修订以来,有96.6%的相对不起诉案件系依据常见罪名具体适用标准作出决定。
强化不起诉公开审查公开宣告,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发挥公开审查机制作用,充分听取诉讼参与各方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参与公开审查,将不起诉权置于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督下。开展不起诉公开宣告,强化释法说理,提升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综合运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措施,形成对被不起诉人教育改造的“组合拳”,提升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案件质量监控机制,规范权力行使。通过检察官权力清单和职位说明书,将一般案件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践行谁决定谁负责,同时通过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压实对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的激励和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研讨、检察委员会把关和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核作用,打通案件质量监控机制的体系脉络,通过对司法办案各节点的重要信息、数据进行监控实现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对侦查机关复议案件集中办理,进行实质审查、及时纠错。
(三)强化法律监督,助力轻罪检察服务大局
强化职能发挥,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针对轻微犯罪多发易反复特点,在办案过程中高度关注背后的原因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建议,积极为风险防控决策提供支撑。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对办案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向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对办案中发现涉案单位监管制度不健全,存在隐患的及时向相关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2016年8月以来,共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100余份,向监察委员会移送党员违纪违法线索15件。
加强侦查监督,促进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始终从严从细把紧证据审查关,在审查逮捕阶段、捕后或者不捕后、审查起诉三个阶段,通过加强讯问合法性审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规范取证,开展非法证据排除等,一手抓案件质量保障,一手抓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式、重成效地依法规范开展侦查监督,赢得了侦查机关的理解与配合,取得了促进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办案,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共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赢多赢共赢”。
落实刑事和解,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经验优势,通过及时告权、审查和解自愿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等方式,积极促进基层矛盾化解。2016年8月以来,因刑事和解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案件415件461人,有效促进了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及时得到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有力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2016年8月以来,共收到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送来锦旗16面,轻罪检察工作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
(四)强化队伍建设,夯实轻罪检察人才基石
强化政治建检,矢志不渝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强党建带队建凝聚人心共识,塑造轻罪检察队伍铁一般的理想信念。
强化从严治检,驰而不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轻罪检察工作履职风险点,通过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压实对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的激励和监督,塑造轻罪检察队伍铁一般的纪律作风。
强化人才强检,坚持不懈加强人才培养建设。轻罪部门检察官年均办案量超过250件,办案总量和人均办案量位居全市首位。面对繁重艰巨的办案任务,高质高效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培养轻罪检察队伍铁一般的过硬本领。
三、当前轻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必然结果,但“从宽”的幅度较难把握。当前对于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幅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规定。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转化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的案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是量刑建议精细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实践中,相对精确的量刑区间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提升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尤其是检察机关如果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给予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将会较大程度上改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转化工作,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但在同一量刑档次内如何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从宽”幅度和“量刑阶梯”,目前尚无明确指引性规定。
三是值班律师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必备条件,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程序正当的关键所在。在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由于缺乏明确规定,保障值班律师提前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的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值班律师仅作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见证者”和“说服者”,充分参与认罪认罚从宽仍有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四是社会调查回复情况制约检察机关及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如果在随案移送的量刑建议书中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则应当同时向法院提供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局所开具的社会调查函及其相关证明。但是,很多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是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都需要户籍地的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如在办案审查期限内未及时收到社会调查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难以在量刑建议书中列明适用缓刑的建议。
五是不起诉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的工作力度还要加强。目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审查率还不够高,需要进一步扩大外部监督方式,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审查,将不起诉权置于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督下。
四、改进轻罪检察工作的举措
一是继续深化理解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继续完善轻罪检察工作体系的机制内涵。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转化犯罪嫌疑人,发挥值班律师在教育转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加强释法说理,完善检调对接,开展司法救助,妥善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预防。针对速裁案件建立立即移送审查起诉的督促机制,对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已经完善的案件立即移送起诉,实现速裁案件刑事诉讼全程提速。
二是研究类案量刑参考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细化和采纳率,促进类案同判司法公正。研究制定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参考标准,制定完善规范化量刑指引,增强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工作上的准确性、精细化,提升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比例,区分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进一步细化“从宽”幅度把握。充分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促进提升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有效开展诉辩协商夯实基础。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证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要求检察官在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主动向值班律师阐述案情,及时交流、落实保障好值班律师提前了解案件情况的工作,切实为值班律师提供有效协助。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检察机关增派值班律师,缓解案件多、值班律师少、办案时间紧张的矛盾,为充分保障值班律师履行各项诉讼权利奠定基础。
四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及综合评估工作。积极协调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将委托调查的环节从审判阶段前置到检察环节甚至侦查环节,从而进一步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五是继续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同步强化外部监督。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履职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等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的相互协作。加强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推进阳光司法建设。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在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区检察院将在市检察院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水平,有效服务朝阳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动轻罪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我国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朝阳智慧,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出检察贡献。
附件:1. 案件情况附表
2. 名词解释
附件1
案件情况附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附件2
名词解释
1. 刑事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速裁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应经过法庭质证,侦查、起诉阶段向审判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4. 捕诉一体: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最高检开始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主体合一,由同一个检察官或者同一个办案组织承担,办案质量、效率都能得到进一步保障提高。
5. 刑事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6. 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
7. 犯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8. 公开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人以及第三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9. 公开宣告: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时,根据案件情况,通知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有关人员,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人员到场的公开宣布方式。
10. 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1. 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12. 诉辩协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的,检察官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给予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的量刑奖励。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后,要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在起诉时将具结书连同量刑建议提交法院。法院对于该具结书和量刑建议所提出的量刑幅度,一般都要予以采纳,也就是在这一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作出量刑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