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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书》
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我院《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报告》。各位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对我院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四方面的审议意见。这次审议,充分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收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后,我院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通过加强学习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加强队伍建设等,切实做好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现将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研究,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一是加强检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调研。成立由王向明检察长担任组长、陈旭副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的刑事诉讼法与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工作组,立足基层院检察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开展调研。2014年以来,检委会共组织修改后刑诉法专题学习12次,学习各类规范性文件15份。鼓励检委会委员带头开展调研,结合检察实务撰写理论文章、指导办案实践。2014年以来,我院检委会委员主持、带头参加调研课题20项,发表调研文章12篇。
二是加强干警学习刑事诉讼法培训。根据市院《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全员学习与统一考试相结合、专题讲座与分类培训相结合、形式多样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2014年以来开展各类培训30余次,努力做到全员覆盖、不留死角。特别注重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采取脱产培训、专题讲座、在线学习、专题研修、法学理论专家与实务部门开展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增加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是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围绕基层检察院全面完善工作机制等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理论研究工作。对照新旧刑诉法的增减变更,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针对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和影响,确立院级调研课题,制定调研任务实施方案,及时督导调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注重将理论成果转换为工作机制,通过广泛学习研讨,形成一系列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新的工作机制,促进新法修改前后检察业务的顺利衔接过渡。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协调公安、法院,积极建立杜绝刑讯逼供制度。包括对刑讯逼供的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惩戒三个方面制度,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解。加强公安、检察、法院规范配合工作,建立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从工作常态通报、定期走访座谈、日常沟通协作三方面明确了协作配合工作内容,提升工作实效。
二是以严格规范司法为主线,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开展规范执法调研,深入剖析、全面梳理制约规范执法的制度性、机制性环节和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等问题,从深层次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2014年以来,共完成研究选题38项,19项成果转化为规范性文件。通过统一和规范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提高了规范执法的意识和水平,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科学发展。如制定《公诉部门加强出庭工作的规定》,规范出庭行为,提高出庭质量。出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标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未成年人不起诉工作。
三是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制定《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将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常态化,明确听取案件范围、听取流程、听取内容等,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有效行使权利。制定《引入律师监督规范检察行为的实施办法》,将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常态化,制作并向代理律师发放《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监督承办人是否存在司法不规范的8种突出问题,规定发现问题的后果和处理程序,完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三、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升监督的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监督。严格规范侦查活动,对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各项措施,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侦查合法、调取证据规范。细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克服执法随意性,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行为举止??步明确工作标准,并对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和讯问笔录不定期开展抽查,使整体执法规范水平得以进一步保障。严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运用,按照高检院关于严格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通知要求,立即进行排查,完善和加强提讯、看管各环节工作。
二是加强诉讼活动监督。规范立案监督、撤案监督,采取 “四步骤审查法”,妥善办理立、撤案监督,并做好举报人的答复工作。规范刑事诉讼监督,成立诉讼监督小组,出台《诉讼监督小组工作规定》、《工作流程》等规范性文件,将侦查机关违法行为分级,采取口头纠正、书面建议、书面纠正违法等形式,促进规范公安机关的取证、执法行为。通过询问承办人、审阅案卷、调阅庭审录像等工作,对审判活动合法性进行评估、汇总。规范民事检察监督,出台《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范民事监督检察建议工作,对法院一起医疗纠纷案,四次判决不一致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
三是继续加强监所监督。规范监内检察监督,严格规范巡筒、谈话、教育、检查等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深入司法所加强监外执行工作,定期查阅社区矫正罪犯监管档案,了解罪犯社区矫正以及帮教落实情况,积极走访社区以及询问罪犯,及时发现纠正监管问题。
四、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继续加强检察业务能力建设。开展“一准四驱”优能计划,以提升检察队伍履职能力为中心,自主研发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以搭建“标准—评价—培训”一体化格局为依托,科学开展优能计划;以主任检察官履职能力标准为度量,全面激发队伍建设四驱动力;以实施“一准四驱”优能计划为主线,不断推进培训体系优化升级。通过制定科学标准,规范开展能力评估、培训、检验活动,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辐射后备检察官梯队,构建检察官队伍科学培养体系,使检察官培养工作标准明确、轨迹清晰、行之有效,全面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
二是继续强化自身监督。我院以作为高检院主任检察官试点单位为契机,成立58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制定《主任检察官案件管理实施办法》、《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构建包括检察长、检委会等对主任检察官的上下监督、专门部门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平行监督、部门内部的自身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体系;将主任检察官作出不立案、不批捕等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案件以及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权力、有可能引发信访风险的案件,作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点。探索建立外部监督机制,调研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外部监督委员会”制度,通过集中评议和专项监督等方式,拓宽外部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力求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确保严格规范公正司法。
三是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积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2015年初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防工作。不断拓宽代表联系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观摩公诉案件庭审,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了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深化检务公开,组织“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建立手机报信息推送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发布案件消息,通报工作动态。积极部署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互联网、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为改进工作、检察决策的重要依据。
我院将按照区委、市检察院对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部署以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要求,认真对待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深化研究、积极改进工作,以更高的标准,继续深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