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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向明辞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向明辞去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12月23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向明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向明辞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