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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规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规则

 

(1987年6月18日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10年2月1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16年10月27日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联络室。在街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由街道工委书记担任;在地区办事处建立代表小组,组长由地区工委书记担任;解放军、武警部队编为一个代表小组,推选一名代表担任组长。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代表小组设代表工作联络员1名。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和地区代表小组代表工作联络员为正科级。武警、解放军代表小组设代表工作联络员1名。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应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审批。

  各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可聘用人大代表事务助理1名,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地区代表小组联络员专职从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各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负责人大代表事务助理的招聘及管理,聘用人员情况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备案。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工作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和听取工作汇报;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代表来电、来访;宣传代表的履职事迹。协调、指导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工作。负责联系本地区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或专题调研、听取本地区的区政府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等活动;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向选民汇报开展代表工作情况;协助代表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代表的工作水平。

  区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做好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认真制定闭会期间的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工作考核办法》落实代表工作。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要认真组织代表会前活动,为代表做好参会准备提供服务保障,并协助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选派工作人员,参加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的活动经费及人大代表工作室经费,每年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机构制定预算,由区财政定期拨付。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每年为20天左右。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要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代表的工作,代表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监督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应当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进行登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向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书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人大街道工委或地区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各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向代表本人反馈代表参加活动情况,代表在年底述职时应向选民汇报相关履职情况。

  第十条  代表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及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地区代表小组代表工作联络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促进代表履职,提高代表履职水平,热情、周到、细致地做好代表服务工作,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认真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