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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工作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6年10月27日在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   孙  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代表工作规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1987年6月18日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代表工作规则》(以下简称代表工作规则),此后,分别于1995年10月、2010年2月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代表工作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工作水平,保证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制度规范建设年”的要求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2015年8月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有关精神,我们对代表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原代表工作规则共十一条,修订后的代表工作规则仍为十一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了关于聘用人大代表事务助理的内容。根据我区代表工作实际情况,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各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可聘用人大代表事务助理1名,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主任、地区代表小组联络员专职从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各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负责人大代表事务助理的招聘及管理,聘用人员情况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备案。”的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了区人大街道工委的定位。根据《组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在第三条中增加了“区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做好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三、增加了提升代表工作信息化水平的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代表的工作水平”的内容。

  四、进一步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开展人大工作的要求。在第四条中删除了“落实代表工作达标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代表活动不少于4次”的具体要求,增加了“闭会期间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工作考核办法》落实代表工作。”的内容。

  五、增加了对代表履职行为登记管理的内容。按照《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在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分别增加了“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进行登记。”、“区人大常委会、各人大街道工委或地区代表小组对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向代表本人反馈参加活动情况。”的内容。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